※ 引述《aass5566 (挑戰國考第5年)》之銘言:
: 最近黃金價格歷史新高哩~
: 把黃金拿去賣掉也是不錯的選擇~
: 現在關鍵重點就在於黃金所有權是誰的?
: 畢竟是公婆買的
: 然後現在被放在開放空間(樓梯間)
: 所以公婆拿去賣有什麼問題嗎??
: 公婆有白紙黑字說要「贈與」媳婦嗎?
: 如果沒有白紙黑字的話
: 怎麼證明這黃金現在所有權是媳婦的??
: 如果沒有這個贈與的動作
: 黃金所有權 自始至終都是公婆的
: 自然就可以直接拿去賣掉啊~
兄弟,你只考慮到實體法沒有考慮到程序法啊
婚禮金飾交給媳婦,沒有白紙黑字說贈與,一樣也沒有白紙黑字說是使用借貸啊
婆婆買的金飾沒事為什麼要交給媳婦呢?
依照社會風俗,大多數婚禮金飾都是贈送給新人的
而動產物權之表彰權利方式以交付占有為之。故占有人於標的物上所行使之權利,推定為
適法
媳婦在婚禮當天接受到婆婆交付的金飾,外觀上屬於占有人,所以訴訟程序上會先推定媳
婦為所有權人
假設婆婆把金飾拿去賣了,因為金飾在婚禮那天就由婆婆交給媳婦,媳婦也一直保持占有
(金飾一直都在媳婦生活起居可支配範圍內,如果是借的婆婆為什麼不趕快拿走?這些細
節都是會影響法官心證的),媳婦原則上還是會被推定是所有權人
任何人想挑戰媳婦的所有權都必須擔負舉證推翻的責任
而且金飾之所以會被婆婆拿到,不是媳婦主動交付給婆婆而是婆婆自行取走
這叫權益侵害型之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依照舉證責任分配一樣是要由婆婆證明她有權取走
金飾
啊婆婆假設說是借的,有白紙黑字嗎?
雙方都沒有白紙黑字說是送還是借,婆婆負擔舉證責任的狀況下,當事實真偽不明,媳婦
又被推定是所有權人的狀況下,負舉證責任的一方也就是婆婆八成會因為舉證不足而敗訴
你準備的國考是不考民事訴訟法嗎?
那還真幸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