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公公想賣掉媳婦的金飾

作者: cy770906 (大揚揚)   2020-08-29 11:09:58
※ 引述《ArrancarnNo4 (4號)》之銘言:
: ※ 引述《aass5566 (挑戰國考第5年)》之銘言:
: : 最近黃金價格歷史新高哩~
: : 把黃金拿去賣掉也是不錯的選擇~
: : 現在關鍵重點就在於黃金所有權是誰的?
: : 畢竟是公婆買的
: : 然後現在被放在開放空間(樓梯間)
: : 所以公婆拿去賣有什麼問題嗎??
: : 公婆有白紙黑字說要「贈與」媳婦嗎?
: : 如果沒有白紙黑字的話
: : 怎麼證明這黃金現在所有權是媳婦的??
: : 如果沒有這個贈與的動作
: : 黃金所有權 自始至終都是公婆的
: : 自然就可以直接拿去賣掉啊~
: 兄弟,你只考慮到實體法沒有考慮到程序法啊
: 婚禮金飾交給媳婦,沒有白紙黑字說贈與,一樣也沒有白紙黑字說是使用借貸啊
: 婆婆買的金飾沒事為什麼要交給媳婦呢?
: 依照社會風俗,大多數婚禮金飾都是贈送給新人的
: 而動產物權之表彰權利方式以交付占有為之。故占有人於標的物上所行使之權利,推定為
: 適法
: 媳婦在婚禮當天接受到婆婆交付的金飾,外觀上屬於占有人,所以訴訟程序上會先推定媳
: 婦為所有權人
: 假設婆婆把金飾拿去賣了,因為金飾在婚禮那天就由婆婆交給媳婦,媳婦也一直保持占有
: (金飾一直都在媳婦生活起居可支配範圍內,如果是借的婆婆為什麼不趕快拿走?這些細
: 節都是會影響法官心證的),媳婦原則上還是會被推定是所有權人
: 任何人想挑戰媳婦的所有權都必須擔負舉證推翻的責任
: 而且金飾之所以會被婆婆拿到,不是媳婦主動交付給婆婆而是婆婆自行取走
: 這叫權益侵害型之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依照舉證責任分配一樣是要由婆婆證明她有權取走
: 金飾
: 啊婆婆假設說是借的,有白紙黑字嗎?
: 雙方都沒有白紙黑字說是送還是借,婆婆負擔舉證責任的狀況下,當事實真偽不明,媳婦
: 又被推定是所有權人的狀況下,負舉證責任的一方也就是婆婆八成會因為舉證不足而敗訴
: 你準備的國考是不考民事訴訟法嗎?
: 那還真幸福呢...
律師您好:我朋友沒有帳號請我代留言給您,他看了你跟國考哥的交流,整理出自己的想
法,想請問是否與您相符?以下是他的想法,若有錯誤,懇請賜教,感謝。
律師起頭主張社會習慣很可能是贈與居多,這點我認同,畢竟婚禮習俗有六禮或是十二禮
,但國考哥一口咬死是借貸,但沒有人證 物證(借據)或對話記錄,很難說的通。
律師一直提醒他跑太快了,預設立場也直接跳到結尾,沒有過程的攻防舉證能力,等於這
些主張都是很薄弱的想法,我要是辯護律師,只要抗辯是贈與你就掰掰了。
後來講到公共空間,個人覺得律師的解說更是完勝。今天假如我是法官看這個案子,會覺
得依習慣所有權人通常是把金飾放在自己房間某角落,而最後是在六樓梯間被拿走,理應
是所有權人隨手放置,而相對人看到想起來以為歸屬自己就拿去賣了。除非國考哥能證明
類似不動產的分管協議存在(頂樓原則上屬於1-5樓住戶共同使用,但也可以把使用權全
部讓給五樓,若有寫下來就是分管協議,沒有就看大家有沒有默契,如去頂樓都會先知會
五樓得到同意才上去,這樣也成立),同上,公婆有沒有辦法證明六樓梯間是他們負責打
掃 管理 專屬使用?但前提是要贈與與借貸無法被認定,如果認定是贈與,不管金飾放哪
裡,公婆拿去變賣就是無權代理,本因返還不當得利的利益。
整個看下來國考哥並沒有推翻贈與這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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