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自身債務和公公的詢問

作者: tiffanyning (Ning)   2022-12-10 08:05:20
※ 引述《a19881130 (淡藍清風)》之銘言:
: 是否同意記者抄文:NO
: 我們交往8年
: 我爸爸前年生病走了
: 所以去年我們從簡登記結婚
: 目前我這邊有爸爸留下的房子債務
看懂了,留下的房子跟債務,那當然要說清楚
: 公公是個嚴肅的人
: 有次詢問只大概說自己這邊還有債務
妳前面房子兩個字跟債務連在一起
讓人誤會了
其實是各自獨立的
看妳再來都沒回應
就知道債務真的是純粹債務
: 但是最近傳訊先生
: 希望先生可以列出我這邊的債務明細和債權人
如果房子是妳爸的遺產
那麼房子與純粹債務相較之下總額是如何
目前都是限定繼承
不會負擔到超額債務
最多就是到零為止
法院也會要求妳提出財產明細與債權清冊
妳沒提出就是違反限定繼承的規定
: 我們有回說我們自己會處理不用再擔心
: 然後公公回說
: 如果眼裡還有他這個老頭
: 就列表回家給他看看
因為怕有人不懂法律
沒有依法申報財產明細與債權清冊啊
而繼承到純粹的債務
: 想問問這樣到底該怎麼做呢?
呈報法院的資料給老公一份就是正解
https://www.chaohsin.com/lists_01.php?id=1399
三、 未開具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一)民法第1156條第1項:「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第1162條之1第1項:「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
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
,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第1162條之2條第1項及第2項:「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
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
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大家可能
會覺得法條複雜,有看沒有懂,但最重要的點是「繼承人未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很可能會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
:
作者: rogerhsu1121 (Roger)   2022-12-11 09:32:00
性別對調,如果先生是這種狀況,岳家一句不放心把女兒交給這樣的人。這情況不就太常看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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