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自己的經驗一點意見跟原po分享:
:
這次案件的爭議重點大家只看上一章的話會搞錯,重點並不在於「壞人有沒
: 有對巧兒做壞事」,重點是「要判什麼罪」。性騷擾罪只是「民法」不會很重。「加
: 重強制性交罪」則可以判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最重的,而主法官建議另
: 案偵辦的「與未滿十四歲者進行性交」屬於「強制性交罪」,只能判三年以上、十年
: 以下有期徒刑。
至少在性騷擾防制法生效後已經不是這樣了。
如果構成性騷擾防制法的違反,是由行政機關課罰鍰或是仍由刑事庭管轄。
原po創作的狀況至少是: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這還是刑事案件,至於民事要不要請求損害賠償可以由被害人決定。
: 在真實案件中,法官是因為女童坐在男子大腿上卻沒有激烈反抗,所以認定不適
: 用「加重強制性交罪」,而只輕判三年兩個月,遭到社會輿論瘋狂攻擊。
: 所以看完這章,才能完整表達出我對於司法的不滿與憤怒。
可以理解原po的不滿,不過除此之外可以參考一下刑法227條一項跟221條的刑責
-都是3到10年。 也就是立法上其實是把"對成年人強制性交",跟與"14歲以下之人性交"
當成一樣嚴重的事情。要是還對14歲以下之人強制性交就更可惡了,這時候就會是222條
加重強制性交。
而強制的意思就是要壓制被害人的意思,也是考量到對如果加害人這麼做對被害人會
造成更大危險,所以刑度上有所區別,其實也不是沒有道理。
一個變態大叔在小妹妹沒有反抗的狀況下亂摸她的身體跟一個變態大叔拿著刀逼迫小妹妹
不准反抗...我想後者還是應該處罰的比較重,然而證明上可能有所困難,就像原PO所說
但是上述這些在99年第7次刑庭決議後大有改變,最高法院決定以後解釋上只要是跟
7歲以下之人性交,直接視為加害人壓迫受害人的意志,不用再判斷有沒有強暴脅迫了。
所以以後這類情況大概都會以加重強制性交處理吧...
(某種程度的"順應民意"?)
: PTT有版友說這種案件不會旁聽, 是指說小女孩被性侵的案件不會開放旁聽嗎??
: 不開放旁聽的理由是保護受害者嗎??
性侵害防治法
第 18 條
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法官或軍事審
判官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被害人同意。
二、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經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所以原則上是不會公開的。
另外再跟原PO分享兩點,這比較複雜...
1."強制性交部分無罪"的後續處置
如果法官認為檢察官起訴用的法條有錯,這時候通常會照刑事訴訟法300條變更法條,
(當然也不是什麼都可以變,不過規則太複雜了就在此跳過)
自己繼續審理,就我所知...通常法官們也不會對性侵害的嫌疑犯太客氣,像這個案子
法官也認為有性交,那一般來說會主動變更起訴法條為227I與幼童性交才是。
看來審理案件的這位法官想法很獨到XD
2.當庭宣判
一般來說法官也不會言詞辯論一結束就當庭宣判,會定個日期宣判,回去把判決書寫完才
告訴大家判決的結果。
以上,簡單跟原PO分享
創作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