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eatherch (feather)》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截肢醫學倫理請教
: 時間: Tue Aug 5 00:24:45 2014
: 推 dhcs:聲請宣告到底需要多少時間?實際上這種未經宣告然後法律上無 08/05 01:17
: → dhcs:代理權的人在簽字這種事情每天都在發生。要不要照聲請的條文 08/05 01:18
: → dhcs:讓醫院設立一套慣例聲請的流程? 08/05 01:18
: 其實這種事情也不一定很常發生,因為多數時候像這種已經缺乏決策能力,
: 又缺乏社會支持的病患,醫師經常已經會認為他不一定要那麼積極地活下去。
: 雖然程序上不妥,但若實際上大家都沒那個去找人聲請的閒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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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直接請配偶簽字拒絕也未嘗不可(我要再強調一次這樣是犧牲病患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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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的案例裡前妻是有法定代理權的,若為了方便找沒有法定代理權的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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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可能醫師自己最後會有麻煩哩
抱歉斷章,此處似有矛盾之處。本案按照原作HoterLin所述,病人意識
「稍不清楚 約12分 無法自己判斷...唯一的家屬 是前妻(分居兩地N年 但未辦離婚)」
這樣就可以說前妻有法定代理權?醫師或許可以判斷的意識,但我們可以決定他有沒有
行為能力?應該不行。這個病人,沒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就無法有法定代理人,即使
事實上已沒辦法取得他的知情同意。既然他事前沒有指定意定代理人,那麼就處於自己
不能決定他人也無法決定的狀態。就是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才有「
醫療委任代理人」的設計。除非我們依法替他聲請宣告,然後才可能有法定代理人。
好吧,假設末期病人現在流行事先指定代理人、預簽DNR,上述的情形難道很少?實
際上「非末期」病人突然挫起來、意識突然變差、或是像本案這樣還不到末期但是已經
爛掉的病人,沒有事先指定代理人,由家屬代為決定簽署各項同意書,這類便宜行事根
本就是每天都在發生。問問看病人、家屬、醫護,有幾人知道在這種情況下那張同意書
有沒有效?不知道?等請律師的時候就會知道了。
甚麼?此類便宜行事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精神準用之?不合法變有理由?
甚麼?這個要K的病人已經末期?直接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二項?
甚麼?這個病人要K腳超緊急,不K會死,緊急避難?緊急避難還要同意書嗎?
見解如何,還請賜教。
現在,如果聲請宣告指定代理人緩不濟急,病人情況又不被認為緊急,法官拒絕指定法
代,那搞聲請流程應該也沒甚麼用了,還不如叫病人普遍預立醫囑指定醫療代理人,但
看看安寧緩和,作得到嗎?還是我們就繼續便宜行事,然後到庭上跟檢座推事大律師說
我很有醫德,作出對病人最好的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