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串回~~~
大家都推醫美
但前陣子才知道 原來去年似乎通過一條行政命令規定
關於醫美醫師資格:
1. 醫師在原專科醫師訓練的「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中已有美容醫學手術相關訓練即符
合操作資格,若未符合該訓練醫師,但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已有1年外科訓練者,只要提列專
科醫學會頒發曾參與該項手術已達10例及參加學術講座達4小時的學習證明文件,也符合操
作資格。
2. 醫師受訓相關課程未包括1年外科訓練者,則須補足相當於外科訓練1年時數的訓練課程
,並再提列專科醫學會頒發曾參與該項手術已達10例及參加學術講座達8小時的學習證明文
件,才可執行美容醫學。
這件事情也吵了挺久了
半年前在本版也有大量討論 (/搜尋 醫美 就找的到討論串)
本人完全不懂法律也只是到處查資料查到的
還煩請了解詳情的可以再多多補充~~
後來查到的資料是 這個法規似乎將於2017年1月1日開始實施
而當然也引起醫美界反彈(其實我認為這關乎醫師的權利,應該醫界一起關心..)
所以在法案正式實施前
美容醫學會跟全聯會 正持續與立法院各黨團請益表達醫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