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患甲病之病患若未經及時適
切治療,即有88% 之死亡率,遽認該醫療疏失行為與死亡
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為有可能「甲病縱未經及時
適切治療,病患仍有85% 可存活」,亦即甲病是否經及時
適切治療,其存活率相差無幾,則醫師是否及時適切診治
與病患是否存活間之相關性似乎僅有3%之差別,則因果關
係不大。實則上開因未及時適切治療而死亡之病患占所有
病患的15% (100%-85%=15%),倘能及時治療,則全體死
亡率為12% (100%-88%=12%),亦即死亡率因及時治療可
下降3%,此3%即屬未及時治療而死亡之15% 病患中可能因
及時治療而轉變為能存活之部分,據此可推算出未接受及
時治療而死亡之病患中將有20% (3%÷15%=20% )因醫師
及時治療而存活,因此可得出「若醫師能及時適切治療,
則未為及時適切治療而死亡之病患有20% 將得以存活」
小弟在研究判例時,發現一個很扯的推論,原來律師會用這種不可思議的推論,來攻擊
醫師,此案例是Fournier's gangrene,在第一時間未能診斷出,最後被告過失致死。
雖然最後鑑定書支持醫師,而且被判無罪,可是也拖了兩年多,突然覺得未來好恐怖。
看過Heart failure後CPR45分鐘後給了NTG,然後被告過失殺人,因為沒有先給在CPR
,覺得這種是不是都躲不了阿。而且只要人一expire,就能告過失殺人,變成公訴罪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