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facebook.com/TMAL119/posts/1083824985082242
轉自醫勞盟
醫勞盟接到林口長庚醫院準第一年住院醫師陳情,表示今年將報到的第一年住院醫師,在
當初招考時並未被告知(招考公告也全然未提及此事,如附圖):「錄取後各醫療部需指派
其中一名錄取的住院醫師,在住院醫師訓練期滿後必須到土城醫院服務四年,若未完成服
務,則必須如附圖的切結保證書所示賠償懲罰性違約金。」
陳情人最近將向醫院報到,才被該院教學部告知必須簽署這樣的保證書...
醫勞盟認為本案問題至少有下面兩點,希望林口長庚醫院教學部妥善說明:
1. 事前(招考時)未告知,等要報到時才要求新進住院醫師簽具此份保證書,目的是否正
當?
2. 保證書中所列懲罰性違約金(不只要賠償住院醫師訓練時的薪資加計利息,還要加上未
完成服務日數的加倍薪資)明顯不合理。住院醫師訓練期間仍然是在醫院工作,領取薪資
是勞務報酬,為何訓練完後若無法到土城醫院服務四年,必須全部返還勞務報酬加計利息
,還要賠償未完成服務的加倍薪資?
也請各位法律相關背景網友協助判斷這樣的切結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勞基法對於最低服務年限規定在勞基法第15-1條,僱主對於最低服務年限如本案到土城醫
院服務四年,需要具備必要性及合理性,否則條款會被視為無效,本案再度凸顯醫師納入
勞基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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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科的合約都有該條件
沒有最狂只有更狂,再也不怕沒VS去啦
猜猜看,兩天後官方就會改口 : [非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