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報》日前獨家報導,國內許多知名醫院都違法私訂不平等條約,要求新進醫師須繳交
數萬不等的「履約保證金」才能報到。記者進一步追蹤發現,以家醫科聞名全國的桃園壢
新醫院,不但仍違法扣留新進醫師的醫師證書正本,甚至還逼他們簽下60萬的鉅額本票當
做「賣身契」,要求錄取的醫師綁約4年,至今未退還。扣證又逼簽履約本票,已涉嫌違
反《就業服務法》。
根據《上報》記者掌握的消息,壢新醫院這項不合理的規定已行之有年,至少院內近4年
的家醫科住院醫師,都遭逼簽下60萬本票,當做擔保契約履行的求償依據。
本票比罰金高兩倍
然而,《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
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此外,也禁止「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一旦違法上述規定,可開罰
6到30萬元。
儘管壢新醫院要求新進醫師簽的是本票、而非直接收取現金當保證金,但根據各地勞工局
過去的開罰案例,因勞動契約必須簽署本票才能成立,所以本票同樣具有「擔保勞動契約
履行」的性質,難脫違法之嫌。
荒謬的是,在《上報》披露、並經各大媒體報導違法保證金事件後,壢新醫院至今仍未通
知住院醫師歸還他們本票與醫師證書。有醫界人士直言,壢新醫院要求醫師簽下的60萬本
票,金額竟比最高罰30萬還高出兩倍,「根本不怕罰」。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長王安邦接受《上報》採訪說,醫師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依《
就服法》規定,雇主不能要求扣留保證金或預先支付本票,至於相關證書可要求繳交影本
,但也不能扣留正本,針對壢新醫院遭檢舉涉嫌違法,勞動局將介入調查,違法就開罰。
壢新醫院人資處則回應,因醫師尚未納入《勞基法》,所以相關規定都由院內的醫務部訂
定;而簽立違約金本票,在合約上都有記載、簽約時也有告知醫師,至於保管醫師證書則
是「被指示的」,若醫師需要,都可以調出來。
扣證書牽制住醫師
記者進一步詢問,不少醫院都是收影本、而非直接扣留正本,壢新醫院人資處表示,他們
都屬於壢新的醫師,所以才會扣留在院方,「因為他也無法拿去其他家執業」。至於壢新
醫院公關部門至截稿前均對記者表示,尚無法回應。
壢新醫院現職不具名的家醫科住院醫師,昨(13日)接受《上報》採訪時,出示當初簽約
時偷偷拍下的契約照片向記者透露,每年8月1日,醫院會有一批新的住院醫師報到,但包
括他在內的新進醫師,約在報到的前半年左右,就會先與醫院簽約。
然而簽約時,院方卻由高層帶頭,除了要他簽下一次綁定4年的合約,還要求他當場親筆
寫下一張60萬的本票,只要合約未到期就離職,院方就會拿著這張本票兌現向醫師求償。
根據不具名醫師提供的契約照片可知,壢新醫院在其「住院醫師聘任合約書」上明白規定
,新進醫師必須同意將「專職證照」交付院方存查,且離職時才會歸還;此外,合約還要
求,「為提供擔保,乙方(指新進醫師)願開立本票壹張」、「爾後若有違約,甲方(指
院方)得逕行提示本票求償」。
而在另一張簽約時必須簽立的「員工任用薪資核定表」,也在「備註」中清楚註明了合約
是「四年一簽」、「違約金額為60萬元,以簽本票作為違約時的求償依據」。
這名壢新不具名醫師並說,簽約時,院方人員要求他必須用「中文大寫」的方式在本票簽
下「陸拾萬」的3個字,簽完合約相關文件跟本票後,「院方就直接收回去」,全都不讓
新進醫師留下影本留存,「簡直就是賣身契」。
工會已向桃市檢舉
有關壢新醫院涉嫌違法的爆料不只一件。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籌備會近日蒐集壢新違法扣
證又逼簽本票的證據後,據了解,今天(14日)上午已去函桃園市政府檢舉,要求勞工局
必須立即裁罰,而壢新也須改掉違法的規定,與醫師重新議約。
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籌備會接受《上報》採訪表示,儘管經媒體日前披露後,已有地方政
府對違法扣取保證金的醫院開罰,但僅宣示性的罰6萬,而壢新醫院的家醫科是全國第二
大,招收的家醫科住院醫師也是全台前幾名,竟還違法要求醫師簽下60萬鉅額本票當保證
金,情節不但嚴重,且行之有年,政府應該重罰,「不該重重拿起、輕輕放下!」
工會籌備會也要求,除了開罰,後續衛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也應積極介入追蹤,不管是要
改成年年重新議約,或是比照《勞基法》採不定期契約,政府必須要盯著醫院改掉這些不
合理且違法的不平等條款。根據不具名醫師提供的契約照片可知,壢新醫院在其「住院醫師聘任合約書」上明白規定
,新進醫師必須同意將「專職證照」交付院方存查,且離職時才會歸還;此外,合約還要
求,「為提供擔保,乙方(指新進醫師)願開立本票壹張」、「爾後若有違約,甲方(指
院方)得逕行提示本票求償」。
而在另一張簽約時必須簽立的「員工任用薪資核定表」,也在「備註」中清楚註明了合約
是「四年一簽」、「違約金額為60萬元,以簽本票作為違約時的求償依據」。
這名壢新不具名醫師並說,簽約時,院方人員要求他必須用「中文大寫」的方式在本票簽
下「陸拾萬」的3個字,簽完合約相關文件跟本票後,「院方就直接收回去」,全都不讓
新進醫師留下影本留存,「簡直就是賣身契」。
《上報》進一步調查也發現,要求員工開立本票當做契約擔保依據的案例,過去也曾發生
過。「六星集」曾要求旗下推拿書簽下6萬元本票作為保證履行契約的依據,結果遭北市
府開罰12萬。業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後,最後法院認定六星集違法,判決敗訴。
當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定,保證金並不以金錢為限,只要是為了「擔保聘僱契約用
途」的金錢,或「與金錢相同評價之代替物」都算是保證金。
同樣案例發生在台南,有民眾到腳底按摩店打工,老闆卻要求必須簽5萬元本票才肯錄用
,若未滿1年就離職就沒收,最後也遭台南市勞工局開罰6萬元。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22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