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非醫學相關背景,但從事法律工作。姑且胡言亂語,還請各位賜教。
我認為本案一二審都沒有說明的清楚的是,究竟在轉診長庚之後,長庚醫師診斷認為「應
該要截肢」的時點是什麼時候?
參照一審的說法比對二審,明顯有說明不清楚的地方
1.長庚醫師診斷說要截肢,但請問是什麼時點?如果是一轉診到長庚就認為要截肢,這樣
的確可以認為是在亞東舊阻塞壞死的。但這樣又顯然跟長庚急診護理師做的紀錄不一樣?
長庚急診的紀錄剛到的時候,可是認為腳看起粉紅粉紅很正常喔。
反面而言,這個診斷結果難道不會是轉診到長庚「過一段時間」後的結論嗎?
此處判決說裡不清,調查證據不充分。
2.你如果認為8/10就已經組織壞死,那要怎麼解釋兩邊醫院都做出沒有細菌感染的報告?
這部分判決也沒有詳細說明。
簡單來說,兩間醫院在互相指摘,認為栓塞壞死是在對方醫院發生的。但二審的審判過程
被批評過於草率,而且說理有很多地方並不清楚。
由於本案是最重三年以下輕罪(業務過失致重傷罪),所以不能上訴三審。最後判了4個
月,易科罰金約莫12萬。雖然刑度可以說是低到不能再低了,但這不是正當化法院說理不
清的事由。
後來黃慧夫醫生有提出再審,理由也約莫是我上面說的二審說明不清的地方。但是時效早
就過期了!不得上訴三審的再審案要在20天內提出。結果黃慧夫,拖了半年才提再審。
這就是為什麼現在司改會想要弄一條新法條的原因。
當然二審的判決顯然說理有問題。但黃慧夫醫師由於拖過了時效,根本就沒有再審機會。
所以只能把機會壓在新法條上。
固然一審無罪二審有罪判決,確實過度侵害了人民在憲法上所保障之訴訟權。大法官解釋
也認為,面對有罪判決人民應該至少有一次救濟的機會,始符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核心。但
還是容我說一句,你當初二審為什麼不找律師?要拖到不能再審?
其實醫療案件在台灣比例是很少的,醫療案件占整體民事案件約莫0.5%
相較於德國10%以上,還有日本大概6%,台灣的醫療案件其實一直都是偏少。雖然現在報章
媒體每天都在講醫療糾紛,但實際上你去看統計數字就知道,台灣人對醫生還是很尊重,
基本上不喜歡走訴訟的途徑。
刑事判決的數量也不多,北三院一個下午來離婚的可能就比十年來被告的醫生還多。
起訴率低,有罪判決率低。
起訴率相對國外來高,但仍比台灣一般案件的起訴率低。
這要考量到各國的狀況不一樣,每個國家檢察官習慣的起訴門檻往往會因地方不同而不一
樣。台灣的檢方多半傾向較低的門檻。
這也是為什麼醫療自訴案件比一般自訴案件比例高。
還有最重要最重要的,真的被抓去關的醫生可以說根本沒有。
大家不要覺得法官都對醫生不友善,真的知道法院平常做事態度的人,就知道法院超友善
就算有罪判決,幾乎都會弄到緩刑或易科。
所以說,醫生碰到類似的問題,千萬不要驚慌,重要的是找一個律師,好好處理。
千萬不要搞到連再審時效都逾時了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