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2018/03/30 00:06
廖建瑜/高等法院刑事庭法官
司法不公幾乎已是所有抗議共同的起手式,因為司法是「軟柿子」,被稱為「恐龍」的法官在「法官不語」的大帽子扣下,也早已習慣罵不還口、打不還手,任人唾面自乾,久而久之,有一些法院判決被好事者加油添醋地流傳成鄉野怪談,尤其是醫療刑事案件,實值加以澄清,以免迷惑大眾。
怪談一:先進國家很少用《刑法》對付醫事人員。
此說法廣泛的流傳在醫界,姑不論《刑法》要「對付」誰,並非法官或檢察官能決定,而是立法委員決定哪些行為應該要用《刑法》加以處罰;在網路發達的時代,用Google大神,應該可以立即辨明此說之真偽,正確論點應該是先進國家沒有把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排除《刑法》處罰之適用。
以德國為例,學者在2008年統計每年約3000件針對醫師關於醫療疏失之刑事偵查;再舉日本,去年由警察移送醫療刑事案件就有50件,不知德國、日本算不算論者口中所謂先進之國家?就連英國及加拿大醫療疏失適用《刑法》的案件也有增加之趨勢,太多的研究醫療法的學者都早已指出針對醫療行為有《刑法》之適用並非我國所獨有,為何要傳播錯誤訊息誤導民眾?
怪談二:法官要求醫師不能有失誤。
此說法認為法官要求每個醫師藥到病除,手術絕對不能失敗云云。然而從吳俊穎醫師醫療判決實證研究即可發現,法官心證受到醫療鑑定的影響達到83%,即使醫療鑑定不利於醫師仍有超過50%最終判決未認定醫師有罪,只有6%鑑定有利於醫師,法官會為相異之判斷,依上開研究結果,與其說是法官認定醫師有疏失,不如說醫療鑑定才是背後的影武者,而醫療鑑定是誰做出來?不是醫師本身嗎?
如果醫師自己之醫療行為無法通過醫界同儕之審查,是法官要求太高嗎?甚至有醫界前輩將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的案例,以問卷方式詢問45位醫師有高達95%的認為醫師的過失已屬重大,所以是法官要求過苛嗎?雖然其實法官不應該把裁判權柄轉授於鑑定機關或鑑定人,但在醫療專業前面不得不低頭,進行所謂「防禦性司法」,避免又被說成仇醫法官。
怪談三:醫療刑事訴訟過多導致「五大皆空」、「防禦性醫療」。
此說認為法院醫療刑事判決導致重症科別無人願意去,造成醫師為保護自己而進行過度檢查或低風險的醫療處置云云。然從我國刑事醫療訴訟起訴率在1996至1998年平均達23.1%,最高峰出現於2002年26.25%,之後除2007年曾出現24.14%數字外,起訴案件即往個別數徘徊,以去年為例僅起訴4件,且其中與僱用密醫相關佔2件,故實際醫糾案件被起訴案件僅降至2件。
若醫療刑事訴訟多寡會影響五大科醫師人數,理當呈現正相關,然從外科醫師人數佔醫師比率來看,2005年約9.5%即一路向下,到2014年只剩8.2%,最明顯是在2012年一口氣少了102位,逼得當時衛生署在2013年必須祭50.55億元,用於合理調整急重難科別之支付標準留人,顯然醫療訴訟減少或增加,是否為醫師選科之變因,尚乏依據,工時及健保給付可能才是。
至於防禦性醫療,即便是論者口中鮮少以《刑法》對付醫師之美國,仍時常被提及,因此有無醫師被《刑法》處罰,與會不會採取防禦性醫療實在看不出關聯性,醫師為了避免成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對象而出發之醫療決策,自非基於對患者最大利益之考量,但若欲完全避免,除非醫師完全豁免民事責任,然而有人敢如此主張嗎?
怪談四:醫師有罪率世界第一。
此說認為醫師被法院判有罪比率世界第一,藉以說明醫師在法院的弱勢。實情是日本醫療刑事案件起訴率26.02% ,德國是35.7%,我國僅8.67%,有罪率日本是94.34%,德國是14%,我國則是18.4%,若單純比有罪率,要說我國是世界第一恐怕言過其實。從總體比較而言,我國一般案件起訴後有罪率達95.24%,因此要說醫師容易被判有罪,亦顯然眛於現實。應該要被課責的是為何起訴後無罪率偏高,這樣所造成的訟累,才是對醫師的傷害。
我國醫療刑事訴訟確實仍存在很多缺點,例如專業法庭建置、醫療鑑定無法接受交互詰問、因果關係認定等,仍有待改進,但絕對不包括上開與實情不相符的抹黑,輕易地脫口而出的司法不公,並無法使司法品質改善,而遭貶低不受信賴的司法,即使可再上訴第三審、第四審又有何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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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正,醫療過失刑罰化之現況與變革,月旦醫事法報告,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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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果然高高在上,只看後端起訴率、移送率、有罪率,避談前端有多少告訴和自訴的案子。對醫師來說只要有被告就是莫大的壓力了。
結論:別跟法官談CuLiZ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