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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負責任的政院版醫爭法(林志潔)
行政院版本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一出爐,著實令人傻眼,而立法院竟不
打算開公聽會而強度關山。
關於組織體的監督與究責,不論是作為第一部門、創造營收的企業,或作為第二部門、以
稅收來進行公共建設與重新分配資源的政府,在整個世紀中,因應法治國原則,都有了較
為完備的治理和法遵規定。企業有《公司法》、《證交法》及相關金融法規的把關,公部
門有各種行政組織法程序法,更有公務員貪污的防制和內部政風的監督。唯有作為第三部
門的非營利或非政府的組織,過往因為大家給予其較高的道德和倫理性,又常涉及專業,
因此多強調內部的自律。
醫療機構不應隱形
但是隨著第三部門的大型化、系統化、財團化、營利化,光靠自律來處理法令遵循和進行
組織的治理,早已遠遠不足。何況第三部門常肩負許多攸關國計民生的基礎工作,更多是
匯聚人民的善心捐助,資源來自社會大眾,涉及公共利益,應被更高度的監理。
然而,觀諸近年來各類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大學、醫院、基金會產生的貪污舞弊和利益
輸送問題,即可發現不論是財團法人、學校、基金會,都有可能產生貪腐、舞弊、違法或
掏空。我國對第三部門治理與法遵的輕忽,使其變成政府或企業以第三部門作為「套利」
法規落差的管道,因此,第三部門的治理已經是燃眉之急。
醫療機構不全屬於政府或企業,即使是公立醫院也具有一定獨立性。這些醫療機構擁有龐
大資金、攸關公眾安全、全民健康,受到高度監督並無不合理,在發生法律問題時也應承
擔更多責任。醫療從業人員作為組織內部人員,在台灣的體制下,不僅勞動權益被剝奪,
遇到醫療事故,更被推到第一線獨自承受民刑事的訴追,身心俱疲。醫療機構卻可只管收
入,將醫院越蓋越大,所得之營利未能作為改善醫療從業人員的執業環境,還可享有稅賦
的減免,是極端不公平的現象。當一個護理師因醫院人力荒36小時無法睡覺,精神恍惚而
打錯針,要負擔過失致死責任的行為人應該是醫院而不是無期待可能性的護理師。不去課
責醫療機構,不強迫醫院負起該負的責任,只把醫護個人推到訴訟現場,這才是五大皆空
的真相。
新版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強制醫護人員作為進行調解的當事人,而讓醫療
機構在事件中繼續隱形,背離世界潮流、傷害醫療從業人員權利,難道這就是我們要的醫
爭法嗎?請大家一起來監督立法院,不要讓這種寬縱組織體責任的法規成為我國的醫療糾
紛的處理辦法!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