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聽朋友說他工作的醫院有所謂的醫療互助會或醫療糾紛基金
說是醫師之間自己成立的組織,每個成員有入會費,每個月有月費
發生醫療糾紛時,就可以從這個基金裡面得到協助
請問這個會是醫師都會參加嗎?
對於住院醫師和主治醫師不同身份來說,都需要加入嗎?
我只是很好奇,因為朋友跟我說他們只是簽要不要入會
但細節規範不知道在法律上有沒有保障
受訓中的醫師如果沒有太離譜的作為,
是否原則上由主治醫師幫忙處理就也不太會需要加入?
醫院一般不是也會幫忙處理醫療糾紛嗎?
為什麼還再加入這種基金當作保險呢?
因為很疑惑,不是這個領域的,所以問問大家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