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醫師法28-1條

作者: sasa0731 (小伊)   2019-01-12 23:16:56
第 28 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
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
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請問現在畢業後有PGY時還可以用實習醫師聘嗎用28-1條
有誰可以解釋一下28-1認可之醫療機構是醫學中心嗎
哀波波
作者: CrazyCharlie (青檸檬)   2019-01-13 12:36:00
心理師給付點值那麼少,不會有醫師要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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