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費醫材價格訂定上限,而非訂出"參考價"
將影響整體醫材產業,劣幣逐良幣,民眾也失去買到較高價醫材的"權利"
姑且不論貴的東西好不好這一回事,政府限制人們只能買賣使用一定金額以下的醫材
已經侵害到人民的"權利"
以下為憲法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雖然我不是法律專家,不過我認為政府已經侵害到我的這項"權利"
開超跑住豪宅,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
想買貴的心臟支架或人工水晶體,應該也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
因此這個自費上限是否已經有"違憲"之虞了~~請教版上法律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