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imgur.com/vsqBYDT.jpg
這法官可能各位考大學時讓三科都能贏
被這樣羞辱
真懷疑這法官邏輯
台灣司法真的被法官心證害慘了
碩士是東吳喔,那大學應該是不知名學校了很像國外生寫診所履歷的寫法
作者: tallpenguin (penguin) 2020-11-09 18:30:00
廢到笑
作者:
k00426 (ken)
2020-11-09 18:52:00說人家廢、結果人家掌握你生死大權有點阿Q的感覺
我高一還沒分組前,當時全班永遠最後一名的某同學,後來念政大法律但律師、司法官考試跟考大學差很多就是了,甚至可以說無關錄取率印象中好像分別約5%、1%,算法律人中之龍鳳了
作者:
alexstag (alexstag)
2020-11-09 19:22:00這樣算是柯說的放牛班第一名嗎...?
作者: Dvdkuo (Dvd'85VR) 2020-11-09 19:38:00
人家只是晚開竅
考中率1%也是一堆XX分母 要這樣比醫師才不到0.1%
被告應該是還不至於,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未盡相同,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行為人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裁判意旨參照)。
樓上廢話太多,看我恐龍自由心證,就是要吉,不爽咬我啊
作者: s09930851 (09930851) 2020-11-09 23:06:00
不懂法律的人只能被法律玩
考試輸又如何 醫生來一個判一個 通通有罪這就是台灣司法厲害的地方
作者:
OilCy (OilCy)
2020-11-10 12:20:00說真的他判的爛的確啦 不過老是在那邊提考大學分數實在很可笑
作者: mightymouse (翻墮羅流大師) 2020-11-10 13:01:00
這篇是轉移焦點嗎?如果是台大哈佛的法官寫出這種判決書就要說他好棒棒嗎?
作者:
sjayyan (士岩)
2020-11-10 13:09:00還在提哈佛畢業的市長還不是哈哈
作者:
EBVirus (洨洨積極哥)
2020-11-10 13:13:00看診遇到名字像法官的要小心。法官這麼高貴還是另請高明好惹
作者: Zombieslayer 2020-11-10 17:29:00
官大學問大 當個聰明小韭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