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打去衛生福利部醫事司詢問了
我只是轉述,有問題請找(02)8590-6666 #7411 李小姐 (衛福部醫事司)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7條:
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
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執業所在地醫事人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四、完成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或下列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一)專科醫師、專科牙醫師:完成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
文件。
(二)專科護理師: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專科護理師證書。
醫師符合下列各款情形,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具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
訓練(以下稱一般醫學訓練)證明文件: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以後始領有醫師證書,且未領有專科醫師證書
者。
二、於首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時,或因歇業逾首次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於新發給之執業
執照更新時。
癥結點在於黃字的一和二是或還是且?
對方跟相關主管討論完後,回覆我說,是且
所以結論就是
民國108年7月1日以後取得醫師證書者,且於首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時,
才需要提出PGY完訓證明
包含舊制七年的最後一屆(會跟新制六年首屆一起畢業)以及舊制七年延畢而在民國108年
7月1日以後取得醫師證書者
至於PGY要當幾年就看你是新制(PGY兩年)還是舊制(PGY一年)
所以在民國108年7月1日以前取得醫師證書者,就規定而言,
不用PGY也不用當R也可以辦理換照繼續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