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本次為立法院第十屆第六會期第十五次會議
因會議紀錄還沒上傳
只能從新聞爬了一爬到底改了哪些條文
其實共有三條(圖皆為修改前的條文)
1. 第九條:修改前
https://i.imgur.com/d9LwyYP.jpg
修改後:物理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物理
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物理治療師之機構為之。
個人看法:
原本條文是寫「必須」,後改成「得」,一個鬆綁的感覺,應該就是物治師未來工作機會
增加,此外主管機關的認可標準為何,可能也是未來重點
2. 第十二條之二:修改前
https://i.imgur.com/T77wtWn.jpg
修改後: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仍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非以疾病治療
為目的,不在此限。
個人看法:
其實原本物治師超慘,這第十二條之二代表每一項業務,都要醫師醫囑才能進行,但修改
後代表「衛教」「資訊提供」「意見參考」諸如此類,皆可進行。
這條我認為有個很大的bug,假如病患都沒去找醫生看,理論上病患就不會被診斷一個疾
病。
在這種情況下,物治師所做的任何一項治療,皆不屬於「疾病治療」,因為病患還沒被診
斷一個疾病。
進入大話術年代,「你這個喔小事壓一壓就好了」諸如此類請自行腦補
3. 第十九條之二:修改前
https://i.imgur.com/E5AsFsv.jpg
修改後:物理治療師申請設立物理治療所需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醫療機構執行業務2年
以上的限制開放,不限於醫療機構,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即可。
個人看法:就是物治師也不用被綁在復健科診所了,可以去主管機關規定的地方
總結:這次的法案修改就是讓物治師不再依附於復健科底下,此外也把主動權利牢牢握在
政府手中,每一項條文都是主管機關認可(很多操作空間)
以上個人淺見,僅供資訊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