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大家的回饋。補充說明一下,患者是青壯年男性,自焚(據旁人描述)致全身85% 三度
燒傷,目前生命徵象穩定。傷口不清創的話,可預期不出兩周將因敗血症死亡。這樣程度的
燒傷,如果有強烈求生意志以及家庭支持,是有機會生活自理甚至從事輕便工作,但這過程
十分艱辛漫長。以此案為例,僅有微薄的社服系統支持一定是無以爲繼。所以我個人的想法
是by nature,但我怎麼想不重要,重要的是,若後續真因此有法律糾紛,要如何滴水不漏
,防患未然。我的問題都是法律問題:
1. 二哥在第一天病解就簽署DNR, 但DNR真的適用於這個案?
2.若家庭會議開不成,真的可以採緊急醫療模式抓去開?開完回來死掉責任歸屬?
3.若病人不想被救,是否醫療契約關係就能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