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原來手機連網後是不能免費退貨的

作者: goldenfire (金)   2025-02-05 23:00:03
※ 引述《callling (柳成汁)》之銘言:
: 就在1111,上了24H買了一台pixel 9
: 收到的隔天,六折券就出現了。
: 想說只是拆封(但有開機登入網路),連線材也沒動
: 只想到七天鑑賞期,卻忘了手機保固是以連網起算
: 申請了退貨,然後跟原廠訂了XL
: 今天收到了24H的通知,得補他們四千四
: 因為保固已經啟用,只能當福利品出售
: 提醒大家,如果想看看手機,千萬別連網使用
: (哭哭~~~折抵的六折...差不多也沒了)
我過了幾個月才發現這篇文
所以想說我以前的經驗可以分享一下
#1Vdt9VEn (MobileComm)
#1VmFu8hU (MobileComm)
我當初有問消保官
他們的大意是,網路連線就不能原價退貨
不可以當成退貨折價的理由
原因很簡單:因為這是你手機商的內規
內規當然不能凌駕國家的消保法
而且開通保固這種事,請他們後臺自己改一改就結束了
哪可以叫消費者吞?
就算手機商要說自己有損失
那也要請他們開證明,證明連線之後不能取消
如果退貨商品有損失,廠商需要證明損失金額
而不是讓他們亂喊價
我當初成功爭取到全額退費
其實方法也不難:就踩死叫他們開證明,不然就跟他們說法院見
我其實已經做好要做小額訴訟的準備了
但後來他們決定全額賠償
我跟一些律師朋友討論,他們說主要是這種事萬一鬧上新聞太難看
而且萬一訴訟失敗成為判例,他們反而更吃虧
我之前那篇被一堆疑似公關帳號的狂噓
預計這篇也是
所以就祝福有緣人,有看到有幫到
當個聰明消費者,不要讓廠商亂坑人
作者: yankult0445d (羊多多)   2025-02-06 01:10:00
走法律原po也不一定會贏 上面那個熱水器的消保官說法跟原po的也不一樣
作者: mihonisizumi (中原岬マジ天使)   2025-02-06 01:24:00
推原po 平常在國外退貨很簡單 不像臺灣那麼多毛
作者: chen19925566 (湯米五六OuO)   2025-02-06 01:40:00
阿這不就說明了 要跟消費者收這筆整新費 賣家要舉證而不是自己亂喊幾成嗎?今天原po就是覺得開封連網保固收四成整新費不合理所以他積極主張他的權益 他的訴求是全額退 賣家調解時又不舉證 那就這樣結案 上來分享自己的經驗讓大家知道網購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很正確啊 倒是叫人家開封就要吞一吞賣二手不知道在亂教什麼呵我是從頭到尾都看不出來哪裡可以推導出消保官鼓勵賣家被退之後要當新品賣 但很明顯看得出有人崩潰到在鼓勵大家試用就退貨 笑薯
作者: DANTEINFERNO (DANTE)   2025-02-06 02:25:00
畢竟全新機也不是全新的 一定經過檢驗 所以其實收回去再拿出來賣沒什麼問題 問題在要讓人看不出來所以回收物如果有硬體上的損傷那當然要求賠償 軟體就比較多空間了原來是賣方嗎?那你們就只會堅持各一方的立場而已有什麼好談的XD
作者: Playonenight (哇某尬意瓊瑤)   2025-02-06 08:25:00
所以我不敢網購手機 誰知道有沒有被人退過
作者: chen19925566 (湯米五六OuO)   2025-02-06 12:29:00
廠商洗地仔永遠只能看得到眼前自己因為被退貨所帶來的損失森氣氣 卻不會承認非實體銷售帶來的成本利益講再多次消保法的內容跟立法理由也不會聽的他們的邏輯就是商人如果會有這種行為全都是消費者合法行使權利解約退貨所導致的 其他的他們沒有要聽
作者: longkiss0618 (劍舞北極)   2025-02-06 14:22:00
作者: chillybreeze (寒風之翼)   2025-02-06 14:41:00
幫高調
作者: chen19925566 (湯米五六OuO)   2025-02-06 15:46:00
法條只說七天內可以解除契約 哪裡有定義這叫猶豫期?猶豫期鑑賞期都是俗稱而已好嗎 被廠商唬慣了?不能檢查只能猶豫那是送來之後只能看著紙箱發呆連膠帶都不能碰?
作者: multidentata   2025-02-06 16:47:00
如果是我的話檢查沒問題就用了幹嘛退?
作者: chen19925566 (湯米五六OuO)   2025-02-06 23:48:00
在法條本身沒有定義這七天為猶豫期間的情況下,你可以說關於通訊交易的猶豫期或鑑賞期這個名詞之定義其法律依據或來源是消保法第19條第一項,但你不能自行定義消保法19條等於猶豫期,學說也有用更精準的用詞稱呼19條叫通訊交易七日解除權,更合乎法條本身的文義。立法者是透過立法理由說明猶豫期的概念,但19條只是規範七日解除權構成要件跟法律效果,所以現行19條條文的七天跟猶豫期兩者並不等價,立法理由也沒有法律效力。如果今天修法了條文改寫成〔...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之猶豫期內...〕你才可以說這七天的定義叫猶豫期或法律規定了這七天是猶豫期。依照現行法條我今天開一個網路賣場然後寫說購買後七天內之檢查期均可以無條件退貨退款,或是我要寫這叫試用期爽用期都沒差,因為這都不違反消保法19條的法律規範。少在那邊定調19條的七天等於猶豫二字想來拐消費者不能檢查不能試用。
作者: bbcumback2me (射回來吧寶貝)   2025-02-07 03:56:00
推這篇。話說為什麼身為消費者,有些人還要幫廠商講話……廠商是有給你們錢?xD
作者: chen19925566 (湯米五六OuO)   2025-02-07 10:39:00
網路店可以賣全國 甚至你想賣到國外去都可以 實體店要開幾家才能覆蓋全國怎麼不講?平台要抽手續費 你可以自己建網站不要用平台 不然你就把品牌做大 大到平台必須降手續費跪求你來開 沒本事就不要做賣家 乖乖當消費者啦 講得好像超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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