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kkll14約定在2017/08/12面交HTC U11 64GB 炫藍銀手機一支,
kkll14在版上的拍賣文說明將提供電子發票,在面交交易的當下,kkll14說明此手機是在
網路購物平台上購買的,
因此發票目前尚未拿到,故我留了我的email給kkll14,請kkll14之後拿到發票後寄給我
,
但截至現在(2017/09/28)kkll14都尚未提供發票給我,而在購買後到至今的這一段期間
,我詢問kkll14發票進度都得到他也尚未拿到發票的回應,
我請kkll14向購物平台詢問,之後就也再無kkll14的回應,寄給他的站內信發現他看了不
回,電話也不接。
因此在這提醒版友們要留意與此人(kkll14)的交易。
發表黑名文章者,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規定,敘述應力持中性用詞且真實: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