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2/15,徵一支i7,這位版友站內信給我說他有一支,以下:
https://i.imgur.com/Bbo8YsU.jpg
接著就line聊,約好今天下午1點夢時代面交,殊不知我帶著一家大小開車過去後,打給該版友,電話竟是空號,打line不回也不接,如果臨時不想賣或是有事我都可以接受,但是直接消失真的很過分,不管是不是真的,給假電話就很可議,請各位版友小心。
以下為對話紀錄:
https://i.imgur.com/GWvvwuD.jpg
https://i.imgur.com/daMxOrt.jpg
https://i.imgur.com/vxWtme4.jpg
https://i.imgur.com/QcuHZUn.jpg
https://i.imgur.com/UsAAPYF.jpg
https://i.imgur.com/PtnG8JQ.jpg
https://i.imgur.com/Q2HWe6A.jpg
https://i.imgur.com/xofgm0F.jpg
https://i.imgur.com/0Q1QpO5.jpg
發表黑名文章者,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規定,敘述應力持中性用詞且真實: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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