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lovema19 (英九英九我愛你)》之銘言:
:
: 柯南竟然在追炸彈的時候 搶了一位小男孩的腳踏車
: 你們知道嗎 我看到快哭出來了
: 從小 我們就被教導要有奉公守法的精神
: 結果咧 號稱日本最強的偵探 江戶川柯南 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 擁有3500萬人口的
: 東京都在對方知情的情況之下 公然搶劫對方的腳踏車
: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 江戶川柯南已經犯下刑法 搶劫罪 傷害罪 偷竊罪 盜匪罪
: 妨害公共安全罪
: 而這樣離譜的行為 日本警方竟然毫無追究刑責 反而與江戶川柯南說說笑笑的
: 推 gunng: 不用賠啊 為保全他人權利被危害 而侵犯他人權利 明顯前者優 03/08 12:41
: → gunng: 先後者 可免除 03/08 12:42
誰說不用賠? 刑法上免責,但仍可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 噓 llzzyy01: 緊急危難 本來就可以這麼做 03/08 13:45
: 推 slc172: 拿中華民國法律去追究日本人物? 03/08 14:09
: 推 flyer1206: 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他在日本,你引用中華民國憲法 03/08 17:24
不用扯到憲法;
日本刑法也有和我國類似的規定(或者說根本是抄日本的);
結論是柯南搶腳踏車的行為,得依日本刑法相關規定,阻卻違法,不罰。
但被搶的小男孩(推定未成年,故至少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可依民事程序,請求江戶川柯南的法定代理人(誰? 博士? 有希子?)損害賠償。
http://www.houko.com/00/01/M40/045.HTM#s1.7
(緊急避難)第37条
自己又は他人の生命、身体、自由又は財産に対する現在の危難を避けるため、
やむを得ずにした行為は、これによって生じた害が避けようとした害の程度を
超えなかった場合に限り、罰しない。
ただし、その程度を超えた行為は、
情状により、その刑を減軽し、又は免除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前項の規定は、業務上特別の義務がある者には、適用しない。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緊急避難)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