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7/12蘋果日報,人渣文本:《小小兵》居然會破壞道德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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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渣文本:《小小兵》居然會破壞道德秩序(7/12蘋果日報)
日前我無意間發現一個消息,就是可愛的動畫電影《小小兵》,被文化部的電影分級審議
單位評為「保護級」。這代表六歲以下的兒童不能觀賞,六到十二歲的要成人陪同觀看。
雖說這不會影響到我的觀影權利,但我還是想知道偉大的電審委員們是依什麼理由不讓小
屁孩看《小小兵》。我去找了官方文件,不看還好,一看當場噴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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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文件指出,我們國家存在一個神秘的「道德標準委員會」。這些神秘人,連存活得比
恐龍還久的小小兵,都無法逃過這個委員會的迫害。他們到底是何方神聖?會是「巨神兵
」嗎?
不妨先來看看《小小兵》的分級理由,只有以下聊聊數句:
「本片部分劇情涉及偷盜,其部分對白有混淆道德秩序觀,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
輔導觀賞,故列保護級。」
不論你是否看過這部片,這個理由都有問題。上述理由完整對應於「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
」,這法規是由行政院新聞局自行頒布的。其中第五條的後半內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同觀賞者,列為「護」級。一、涉及性問
題或有混淆道德秩序觀者。二、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反映社會畸型現象,
對於兒童心理非必然有不良影響者。」
審議委員說《小小兵》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都不符,所以就給你列保護級。
你一定很有興趣,到底是哪段影片不符呢?
其實不重要,你有沒有看過《小小兵》也不是重點。因為這條文授予審議委員很大的裁量
權,他們覺得這個不好,那就是不好。你的看法?你哪根蔥呀?你是「道德標準委員會」
的高僧大德嗎?
先踢開《小小兵》,我們來思考一下這些條文的內在矛盾。
請問「混淆道德秩序觀」是什麼意思?
「玄奇怪異或反映社會畸型現象」又是什麼意思?
今天馬總統出來說,「便當吃一個不夠,那你有吃兩個嗎?」算不算「混淆道德秩序觀」
,算不算「玄奇怪異或反映社會畸型現象」?
好,你說馬總統不會去拍電影,但我拍個電影,裡面有人演馬總統,行吧?這樣小朋友就
看不到馬總統這個角色了嗎?
我自己教倫理學,我從來不知道學術上有什麼「混淆道德秩序觀」這種鬼話存在,這條文
八成是戒嚴時代的遺產。
當前台灣社會的道德觀有多重來源(中國傳統、基督教、無神論、自由主義、後現代等等
),也就有多種道德秩序並存,彼此可能起衝突,但也可透過對話與溝通慢慢達成共識。
因為一直有新的價值觀融入(像是女性主義與性別理論),我們可能不會產生某套「終極
」共識,而是一種不斷成長、發展、改變的共識。這需要一個能公平闡述己見的意見平台
,這平台當然包括了藝術空間,電影就是其中的一種表現形式。
但「混淆道德秩序觀」條文要產生實效,審查委員就必須選擇某個道德秩序,依其標準來
看電影。那他們會選哪一家一派之言?如果我們不知這些人是誰,就無法確定他們會選擇
什麼鬼標準。
這是政府必須「透明化」的部份,甚至連審議過程的一字一句,都應該完整公開。如果他
們代表的是「正確」的「道德標準」,那何須隱藏?把相關理路都公開,後人也更好依循
、照做。但目前並沒有。
而條文中的「玄奇怪異或反映社會畸型現象」就妙了。雖然《小小兵》並未因這條「受難
」,但小孩子看的童話,哪個不是「玄奇怪異」?你有看過真實的雞會講話嗎?你有看過
豬姊姊會帶豬弟弟穿雨鞋出門嗎?
什麼又算是「社會畸型現象」呢?到底是基督徒比較畸型,還是同性戀比較畸型?這又回
到前面的多元價值議題了。
而且更妙的是,這第二項後面接了一句「對於兒童心理非必然有不良影響者」,翻成白話
文,就是「有前面一堆狀況,但對兒童不一定不好,而是有可能不好。」
有可能?是多可能?有科學數據嗎?沒有科學數據,只是你「感覺」會有問題?那禁個屁
呀?
連學術專業都無法確認這東西有問題,你還敢擋,那大概只有一個理由,就是「信仰」。
不論在國內外,電影分級制度都引起很大的爭議,問題通常在於其中「神學」部份太多,
理性部份太少。在學理上,我們仍無法證明成人或兒童會因為接受了什麼資訊,就「必然
」或「可能」造成他道德觀念的改變。
我們會被驚悚片段嚇到,但那是「心理狀態」的改變。「道德觀」的改變有非常多成因,
實在很難因為看部片就產生具體改變。所謂的「洗腦」,並不存在於日常生活的情境中,
如果你堅持有,那請你用實驗「重現一次」給我們這些研究者看。
雖然學齡前小朋友看不到《小小兵》,只會有很輕微的損失,但如果法治國家的基礎是建
立在「最新」「最可靠」「最具融貫性」的學術知識上,那麼就有必要清除電影審查制度
中的錯誤倫理信念。
而這些負責道德審查的「巨神兵」,在隱密的工作環境下,他們對於維持社會道德秩序實
在難有貢獻,甚至可能成為社會發展的敵人。其問題並不在於灌輸了什麼價值觀,而是在
於以不公義的方式,讓某些價值觀失去了競爭的機會。
電影分級審查應該以更公開,更制度化,更客觀的模式來進行。把他人的複雜創作成果用
一小段話來評價、分類,本來就不夠嚴謹,還視之為有法律效力的天條,那就實在太超過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