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沒看到起訴書先就現有的新聞稿來觀察,其中一段話:「......各公司也樂此不疲引進影
片交給他們去取締,朋分和解金,誘使公眾犯罪,以圖私利」,看起來這些被告把電影放
上網誘使網友下載,再告網友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下稱釣魚),電影公司似乎可能知悉或
有授權?
再來這些被告被起訴的是刑法第157條的包攬訴訟罪:「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新聞稿雖然說被告有違反著作權
法,可是沒有明確講出違反哪一條,假設釣魚的行為有得到電影公司默許或同意,著作權
法裡絕大部分的刑事責任都是告訴乃論之罪(著作權法第100條),那這些被告自然也沒有
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結論:依現有的新聞稿來看,被告所犯的是刑法包攬訴訟罪,其實跟著作權法沒有關係,
只不過被告包攬訴訟的類型是「提告違反著作權法」而已,以上有錯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