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發稿時間:2021-02-26
撰 稿 者:
原文連結:https://www.cdc.gov.tw/Category/Page/9mcqWyq51P_aYADuh3rTBA
COVID-19疫苗公費接種對象(110.2.26版)
順序 說明 族群及接種對象
1 維持醫療量能 醫事人員
1.醫療院所之執業醫事人員
2.醫療院所之非醫事人員(含集中檢疫所之非醫事人員)
2 維持防疫量能 中央及地方政府防疫人員
1.維持防疫體系運作之中央及地方政府重要官員
2.衛生單位第一線防疫人員
3.港埠執行邊境管制之海關檢查(Customs)、證照查驗
(Immigration)、人員檢疫及動植物檢疫(Quarantine)、安全檢
查及航空保安(Security)等第一線工作人員
4.實際執行居家檢疫與居家隔離者關懷服務工作可能接觸前開對象
之第一線人員(含提送餐等服務之村里長或村里幹事、垃圾清運
之環保人員、心理諮商及特殊狀況親訪等人員)
5.實際執行救災、救護人員(指消防隊及民間救護車執行緊急救護
技術之第一線人員)
6.第一線海巡、岸巡人員
7.實施空中救護勤務人員
3 高接觸風險工作者 高接觸風險第一線工作人員
1.國籍航空機組員、國際商船船員(含國籍船舶船員及權宜國籍船
員)
2.防疫車隊駕駛
3.港埠CIQS以外之第一線作業人員:
(1)於港埠入境旅客活動區域需接觸旅客之第一線工作人員
(2)執行港口各類船舶之碼頭裝卸倉儲、港埠設施及職安、環保
管理巡查,引水等各項作業,須與外籍船員接觸等第一線工
作人員
4.防疫旅宿實際執行居家檢疫工作之第一線人員
5.因應疫情防治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認定有接種亟需之對象
4 因特殊情形必要 由各該主管機關提具需求說明、預估接種人數及時程,向中央流行
出國者(註) 疫情指揮中心專案申請。再視疫苗進口期程及供應量整體評估提供
1.因外交或公務奉派出國人員、以互惠原則提供我國外交人員接種
之該國駐臺員眷等
2.代表國家出國之運動員或選手
5 維持治安等 維持社會運作之必要人員
社會機能 1.警察
2.憲兵
6 維持機構及 機構及社福照顧系統之人員及其受照顧者
社福照護系統運作 1.安養、養護、日間照顧、社福等長期照護機構之受照顧者
2.安養、養護、日間照顧、社福等長期照護機構之照顧者及工作人
員、居服員、社工人員
3.矯正機關工作人員(戒護人員等)
7 維持國家安全 維持國家安全正常運作之必要人員
正常運作 1.軍人
2.軍事機關及國安單位之文職人員
8 感染後容易產生 65歲以上長者
嚴重併發症
或導致死亡
9 可能增加感染及 1.19-64歲具有易導致嚴重疾病之高風險疾病者
疾病嚴重風險 2.罕見疾病及重大傷病
10 感染後容易產生 50-64歲成人
嚴重併發症
或導致死亡
備註:實施接種1-2個月後,倘國內疫苗有餘裕,屆時再由指揮中心評估釋出一定數量,
因應民眾自費接種需求。相關配套措施由疾病管制署另行規劃。對象如下:
(1)商務人士
(2)出國工作、留學或就醫等人道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