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為有效防治疫情 指揮中心授權縣市政府公布足跡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1-05-16 14:17:20
完整標題:為有效防治疫情 指揮中心授權縣市政府公布足跡
發稿單位:疾病管制署
發稿時間:2021-05-16
撰 稿 者:指揮中心
原文連結:
https://www.cdc.gov.tw/Bulletin/Detail/1YOLdmQelFpASMxHDm4HIw?typeid=9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6)日表示,因應近期國內本土疫情升溫,為利傳染病防治工作
進行,授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指揮中心記者會確診個案資料發布原則」(如附件)
,發布確診個案公共場所活動史。
指揮中心說明,考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在發布確診個案公共場所活動史之標準時會有
疑慮,經綜合考量防疫必要性、個人隱私,以防治及控制傳染病蔓延、保障全體國民健康
等前提下,訂定統一之確診個案公共場所活動史發布原則,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
運用。
指揮中心提醒,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發布確診個案公共場所活動史時,務必注意個人資
料保護,避免造成當事人之二度傷害,亦籲請民眾切勿散布及轉傳未經證實的相關資訊,
避免觸法及影響防治工作。
指揮中心記者會確診個案資料發布原則
109 年 4 月 1 日訂定
110 年 2 月 9 日修訂
發布依據與原則:
一、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 條)
二、主管機關應實施各項調查及有效預防措施,以防止傳染病發生;傳染病已發生或流行
時,應儘速控制,防止其蔓延(傳染病防治法第 7 條)
三、涉及個人資料保護:
原則: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傳染病
防治法第 10 條)
例外:於防疫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避免疫情擴散,得指示對確診罹患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
處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8 條第 2 項)
因應疫情,外界對確診個案資訊應否公開,依據前述法律規定,歸類如下表:(原則標記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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