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板規修正涉及推文的相關規範,請各位板友於檢舉板提供意見,以利板主群調整。
原第5條第2項移列第3條修正如下:
第 3 條
於本板發表文章,應符合下列主題:
一、 台灣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衛福部疾管署及台灣各級政府機關新聞稿。
二、 各國記者會Live文、國內學術研究機構Live文。
三、 前款之記者會整理。
四、 海內外疫情整理。
五、 各國政府新聞稿或經板主公告媒體名單內與疫情直接相關之內容。
六、 施打疫苗之身體狀況與心得。
範圍並沒有更動。
第 4 條配合更改條次,變更如下:
發文應有分類。
不得使用類似公告標籤,或回覆板主公告文章於板面上。
發文分類如下:
一、 [新聞]:第3條第1款、第5款之文章。
二、 [Live]:第3條第2款之文章。
三、 [摘要]:第3條第3款之文章。
四、 [整理]:第3條第4款之文章。
五、 [疫苗]:第3條第6款之文章。並應於其後標明為 [台灣] 或海外 [國家]。
不得以其他分類發表或偷渡新聞分類文章。
第 5 條原第 3 項遞移為第 2 項,內容並未修正。
第 10 條
推文不得有下列情況:
一、 簡體中文,或直譯為繁體中文但依一般社會通念無法理解其文義。
二、 跨文章重複相似推文。
三、 同文章大量相似推文。
四、 扣人政治立場。
五、 偷渡政治造成引戰。
六、 謾罵、人身攻擊。
七、 張貼非允許媒體之連結。
前項媒體連結,除下列機關與疫情直接相關,且經該社群媒體認證之帳號得於推文張貼連
結或截圖外,準用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
一、 正副總統與總統府。
二、 衛生福利部及其附屬機關。
三、 行政院各部會與內閣閣員。
四、 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
五、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衛生局。
六、 直轄市、縣(市)長及其衛生局長。
第 12 條罰則變更如下:
違反第3條者,原文退回。
違反第5條第2項、第7條第7項者,原文得退回,處水桶30日以上。
違反第10條者,處水桶30日以上。
違反第8條者,原文得退回,處水桶一年以上。
其餘未修正。
為因應本次疫情嚴峻,板主群將分批修改板規,以符實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