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疾病管制署
發稿時間:2021-06-21
撰 稿 者:(無)
原文連結:https://www.cdc.gov.tw/File/Get/1H6ip-oL280h1yhnjiWXOA
較舊版有異動的以紅字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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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順序 │ 說明 │ 族群及接種對象 │ 估計 │ 累積 │
│ │ │ │ 人數 │ 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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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維持醫療量能 │ 醫事人員 │ 52.8 │ 52.8 │
│ │ │ 1.具有執業登記之醫事人員 │ │ │
│ │ │ 2.醫事機構之非醫事人員(含集中 │ │ │
│ │ │ 檢疫所之非醫事人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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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維持防疫量能 │ 中央及地方政府防疫人員 │ 16.6 │ 69.4 │
│ │ │ 1.維持防疫體系運作之中央及地方 │ │ │
│ │ │ 政府重要官員 │ │ │
│ │ │ 2.衛生單位第一線防疫人員 (註1) │ │ │
│ │ │ 3.港埠執行邊境管制之海關檢查 │ │ │
│ │ │ (Customs)、 證照查驗 (Immi- │ │ │
│ │ │ gration)、人員檢疫及動植物檢 │ │ │
│ │ │ 疫(Quarantine)、安全檢查及航 │ │ │
│ │ │ 空保安(Security)等第一線工作 │ │ │
│ │ │ 人員 │ │ │
│ │ │ 4.實際執行居家檢疫與居家隔離者 │ │ │
│ │ │ 關懷服務工作可能接觸前開對象 │ │ │
│ │ │ 之第一線人員(含警察、提送餐 │ │ │
│ │ │ 等服務之村里長或村里幹事、垃 │ │ │
│ │ │ 圾清運之環保人員、心理諮商及 │ │ │
│ │ │ 特殊狀況親訪等人員) │ │ │
│ │ │ 5.實際執行救災、救護人員(指消 │ │ │
│ │ │ 防隊及民間救護車執行緊急救護 │ │ │
│ │ │ 技術之第一線人員) │ │ │
│ │ │ 6.第一線海巡、岸巡人員 │ │ │
│ │ │ 7.實施空中救護勤務人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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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高接觸風險工 │ 高接觸風險第一線工作人員 │ 6.1 │ 75.5 │
│ │ 作者 │ 1.國籍航空機組員、國際商船船員 │ │ │
│ │ │ (含國籍船舶船員及權宜國籍船 │ │ │
│ │ │ 員) │ │ │
│ │ │ 2.防疫車隊駕駛 │ │ │
│ │ │ 3.港埠CIQS以外之第一線作業人員 │ │ │
│ │ │ ・於港埠入境旅客活動區域需接觸 │ │ │
│ │ │ 旅客之第一線工作人員 │ │ │
│ │ │ ・執行港口各類船舶之碼頭裝卸倉 │ │ │
│ │ │ 儲、港埠設施及職安、環保管理 │ │ │
│ │ │ 巡查,引水等各項作業,須與外 │ │ │
│ │ │ 籍船員接觸等第一線工作人員 │ │ │
│ │ │ 4.防疫旅宿實際執行居家檢疫工作 │ │ │
│ │ │ 之第一線人員 │ │ │
│ │ │ 5.因應疫情防治經中央流行疫情指 │ │ │
│ │ │ 揮中心認定有接種亟需之對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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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因特殊情形必 │ 1.因外交或公務奉派出國人員、以 │ 0.2 │ 75.7 │
│ │ 要出國者 │ 該國駐臺員眷等 │ │ │
│ │ │ 2.代表國家出國之運動員或選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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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維持機構及社 │ 機構、社福照顧系統之人員及其受 │ 46.7 │ 122.4 │
│ │ 福照護系統運 │ 照顧者與洗腎患者 │ │ │
│ │ 作 │ 1.住宿型長照機構住民及其照護者 │ │ │
│ │ │ 2.居家式和社區式長照機構及身障 │ │ │
│ │ │ 服務照服員及服務對象 │ │ │
│ │ │ 3.其他機構(含矯正機關工作人員) │ │ │
│ │ │ 4.洗腎患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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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感染後容易產 │ 1.75歲以上長者(註2) │150 │ 272.4 │
│ │ 生嚴重併發症 ├────────────────┼───┼────┤
│ │ 或導致死亡 │ 2.孕婦 │ 18 │ 290.4 │
│ │ │ │ (註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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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維持國家安全 │ 1.軍人 │ 86 │ 376.4 │
│ │ 及社會機能正 │ 2.軍事機關及國安單位之文職人員 │ │ │
│ │ 常運作者 │ 3.未執行防疫相關工作之警察 │ │ │
│ │ │ 4.憲兵 │ │ │
│ │ │ 5.國家關鍵設施必要工作人員(註4)│ │ │
│ │ │ 6.運輸及倉儲業者 │ │ │
│ │ │ 7.高中職以下學校教職員工與校內 │ │ │
│ │ │ 工作人員 │ │ │
│ │ │ 8.幼兒園托育人員及托育機構專業 │ │ │
│ │ │ 人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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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感染後容易產 │ 65歲-74歲長者(註2) │198.5 │ 574.9 │
│ │ 生嚴重併發症 │ │ │ │
│ │ 或導致死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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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可能增加感染 │ 1.19-64歲具有易導致嚴重疾病之高│387.5 │ 962.4 │
│ │ 及疾病嚴重風 │ 高風險疾病者 │ │ │
│ │ 險 │ 2.罕見疾病及重大傷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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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感染後容易產 │ 50-64歲成人 │530 │ 1492.4 │
│ │ 生嚴重併發症 │ │ │ │
│ │ 或導致死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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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包含「疫苗生產及疫苗倉儲物流人員」
2.具原住民身分者分別為第6類65歲以上長者及第8類55-64歲長者
3.依衛生福利部統計處民國106-108年平均活產孕婦人數估算
4.依「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領域分類」,以「能源」、「水資源
」、「通訊傳播」及「交通」等主領域,由該領域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工作人員為限
5.考量交通、氣候及醫療量能,酌予調增離島三縣市分配數量
6.COVID-19疫苗接種對象,將視疫情及疫苗供應現況,滾動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