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COVID-19 板板規 V3.0.3 暨 置底服務台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2-09-24 21:57:4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整合 COVID-19 (中文通稱「新型冠狀病毒疾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資訊情
報、防疫知識討論,特設立 COVID-19 板 (nCoV2019) 。
第二條
板主為建立看板秩序、避免板面紊亂,得隨時公告臨時處理辦法,並得隨機應變,唯應附
上理由,始得發生效力。
第二章:發文規範
第三條(討論範圍)
於本板發表文章,應符合下列主題:
一、台灣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衛福部疾管署及台灣各級政府機關新聞稿。
二、各大新聞媒體、各國中央衛生單位、世界衛生組織、歐洲聯盟及其他相類之國際組織
  、超國家組織等與疫情直接相關之新聞稿。
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記者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防疫記者會;與疫情直
  接相關之國內外中央政府、國內學術研究機構記者會整理。
四、海內外疫情整理。
五、施打疫苗之身體狀況與心得。
六、感染 COVID-19 病毒後痊癒之身體狀況與心得。
七、居家(集中)隔離期間的經驗分享。
八、與疫情直接相關之期刊文獻資訊整理。
前項第三款規定,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黨政單位,亦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
所有政府單位。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由中國媒體單位發表者,唯經國內傳媒轉發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發文應有分類,並應按預設範本填寫。
不得使用類似公告標籤、或回覆板主公告文章於板面上,但經板主依第四項專案核准者,
不在此限。
發文分類如下:
一、[新聞]: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文章。
二、[摘要]:第三條第三款之文章。
三、[整理]:第三條第四款之文章。
四、[疫苗]:第三條第五款之文章。若於海外施打,應標明國別。
五、[康復]:第三條第六款之文章,並應於標題註明國別。
六、[隔離]:第三條第七款之文章,並應於標題註明國別。
七、[文獻]:第三條第八款之文章。
有使用前項所列以外分類標籤或發表第三條主題範圍以外文章之需求者,應以於本文推文
的方式,向板主提出申請,經專案核准後方得為之。
第五條(發文次數限制)
每人每日最多得發表四篇文章,其中 [新聞] 分類文章最多得發表三篇,經刪除者亦同。
第六條([摘要] 分類規範)
[摘要] 文章之標題不限,但內文應有下列內容:
一、單位名稱。
二、直播連結。
三、出席名單:唯未公布者得留空。
[摘要] 文不得早於記者會表定開始時間前十五分鐘發表,且不得逾結束後七日(一百六
十八小時)發文。
第七條([新聞] 分類規範)
[新聞] 文章應有下列內容:
一、完整標題。
二、發稿單位。
三、發稿時間。
四、撰稿記者。
五、原文連結。原文連結除超過一行以上,得用非盈利轉址以外,應填入原址。
國內新聞文章不得逾發稿後二日發文、國外新聞文章不得逾發稿後七日發文。
發表非以正體中文或簡體中文撰寫之國外新聞文章者,應就其內容附上至少五十字以上正
體中文簡易說明或編譯。
新聞內容不得有誇大、悖逆事實等不適合留在板上之情況。
第八條([整理] 分類規範)
[整理] 文章應有下列內容:
一、發稿單位。
二、發稿時間。
三、原文連結。
[整理] 文章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與疫情或醫藥進展無直接相關。
二、偷渡受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規範之內容。
第九條([疫苗] 分類規範)
[疫苗] 文章應有下列內容:
一、施打時間:應精確至分鐘。
二、施打地點:應填寫醫院全名,若在海外施打,應加填國名。
三、施打廠牌:應填寫施打疫苗之廠牌名稱。
四、施打心得。
五、發文聲明。
[疫苗] 文章不得刪除前項第五款之發文聲明。
第十條([康復] 分類規範)
[康復] 文章應有下列內容:
一、確診時間:請填寫收到確診通知之日期。
二、確診地點:除台灣免填外,應加填該國第一級行政區劃。
三、是否有完整施打疫苗:若有,應填寫施打疫苗之廠牌名稱、地點及最後一劑日期。得
依個人意願決定是否填寫完整接種過程。
四、是否有施打追加劑:若有,應填寫施打疫苗之廠牌名稱、地點及最後一劑日期。
五、感染之變異株:若清楚自己所感染之病毒變種,應填寫之。
六、權責衛生機關處置方式:填寫權責機關之處置方式,包含但不限於:隔離、給藥。
七、症狀:自由填寫發生之症狀。
八、痊癒判斷方式:權責機關判斷痊癒之方式。
九、發文聲明。
[康復] 文章不得刪除前項第九款之發文聲明。
第十一條([隔離] 分類規範)
[隔離] 文章應有下列內容:
一、開始隔離日期。
二、隔離期間:應精確至日數。
三、隔離地點:僅需填寫「住家」、「防疫旅宿」、「集中檢疫所」或「其他」即可,無
須詳列居所位址。
四、是否曾接種疫苗(含追加劑):若有,應填寫施打疫苗之廠牌名稱、地點及最後一劑
日期。得依個人意願決定是否填寫完整接種過程。
五、隔離期間是否曾出現症狀:自由填寫發生之症狀。
六、其他心得。
七、發文聲明。
[隔離] 文章不得刪除前項第七款之發文聲明。
第十二條([文獻] 分類規範)
[文獻] 文章應有下列內容:
一、原始標題:如為站內無法識別的外文,得直接附上翻譯
二、發行單位。
三、撰寫人員。
四、期刊連結:建議以DOI(數位物件識別碼)系統的編號為主。原文連結除超過一行
以上,得用非盈利轉址以外,應填入原址。
五、內容摘要。
依前項第四款檢附之內容,應為已通過同儕審查的期刊文章,未通過者應按第四條第四項
辦理。
轉發之 [文獻] 內容為非正體中文時,應附上至少一百字的簡易說明或編譯。
第十三條(發文聲明)
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之發文聲明,訂立如下:
我聲明以下資料均為真實且無造假,且確知文責自負。如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或《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相關規定之情事,在此願受處分。
第十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之發文聲明,訂立如下:
本文僅供個人康復分享,並不能作為醫療專業上之判斷,亦不作為推薦/推銷醫療之用,
若有相關問題,應洽詢專業醫師判斷。
我聲明以下資料均為真實且無造假,且確知文責自負。如有違反《醫療法》、《醫師法》
、《傳染病防治法》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相關規定之情
事,在此願受處分。
誤刪或變更前二項之發文聲明者,應於板主責令之改善期限內,至本條複製範本,時效以
四十八小時為限。
第三章:發文、推文討論規範
第十四條
文章不得有下列情況:
一、與防疫或疫情無直接關係。
二、一行文、未附新聞內文、完全空白。
三、簡體中文,或直譯為繁體中文但依一般社會通念無法理解其文義。
四、重複發表內容相同或相似之文章。
五、轉錄他板文章,而未刪除該板推文。
六、未經同意,而刪除或修改他人推文。
七、提及無關防疫或疫情之政治議題,或扣人政治立場,進而造成引戰者。
八、謾罵、人身攻擊。
九、未經原作者同意,而將他板文章轉入或從本板文章轉出。但分類為 [新聞] 者,不在
此限。
十、討論他板事務或風氣。但經媒體在記者會上主動提及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三款,核釋如下:
原新聞文章為簡體中文者,於轉發時應自行轉譯為正體中文,未轉譯者視同違規。
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針對個人者應由當事人檢舉方成案。
第十五條
推文不得有下列情況:
一、簡體中文,或直譯為繁體中文但依一般社會通念無法理解其文義。
二、不斷重複無意義或類似之內容,致使其他使用者觀感不佳。
三、提及無關防疫或疫情之政治議題,或扣人政治立場,進而造成引戰者。
四、謾罵、人身攻擊。
五、討論他板事務或風氣。但經媒體在記者會上主動提及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四款,針對個人者應由當事人檢舉方成案。
第十六條
文章或推文有下列情況者,為重大違規:
一、廣告文章。
二、看板警察局公告並已處分之跨板多貼、跨板推文。
三、隨機推文廣告連結。
四、疫苗、康復或隔檢文章填寫不實,經該管機關裁罰。
五、未經同意,公布個人資料、私人信件及水球紀錄者。
六、限制級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顯露生殖器官、血腥恐怖之圖片、影像及文字描述等。
七、其他嚴重影響本板秩序之行為。
前項第五款之「個人資料」部分,除了向本板板主檢舉外,當事人亦應同時向看板警察局
檢舉,經裁罰確定後方得予以看板處分。
第四章:罰則
第十七條
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違反第二章、第三章規範者,原(推)文得刪除,處水桶七日以上。
第十七條之一
手機使用者和一般電腦使用者一樣受板規限制,任何因手機網路或軟體操作問題,導致違
反板規並遭受處分者,請自行承擔後果。
第十八條
違反第七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而情節輕微者,原文刪除不水桶;情節嚴重
者,原文刪除,處水桶七日以上。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或第十一條第二項,且經第十三條第三項程序後未有改
善者,原文得退回,處水桶三十日以上。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或第十款、第十五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者,原(推)文
刪除,處水桶三十日以上。
違反第十六條者,原文得退回、推文刪除,處水桶一年以上。
第十九條
文章內容違反第二章、第三章規範而情節輕微者,板主得要求文章作者限時改善,時效以
四十八小時為限。
第二十條(累犯定義)
受水桶之執行完畢後,一年以內故意再犯同一規定者,為累犯,依下列原則計算加重後之
水桶期間:
一、本刑(一犯,下同)為水桶七日者:
  二犯:水桶十四日
  三犯:水桶三十日
  四犯:水桶六十日
  五犯:水桶半年(一百八十日)
  六犯:水桶一年以上至系統上限為止
二、本刑為水桶三十日者:
  二犯:水桶四十五日
  三犯:水桶九十日
  四犯:水桶一年
  五犯:水桶十年以上至系統上限為止
三、本刑為水桶一年者,逕處水桶十年以上至系統上限為止。
第五章:板務行政
第二十一條(檢舉辦法)
欲提出檢舉者,應於本文為之,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檢舉人。
二、文章代碼。
三、違反之板規條目或違規說明。
前項之檢舉格式,範例如下:
→ ******: #12345678 laptic 政治文 180.74.219.92 XX/XX XX:XX
第一項檢舉內容不全者,或為重複檢舉者,不受理其檢舉。
不得以站內信提出檢舉,但有以下情事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多重帳號之證據者,唯不得使用截圖形式,或以關係雲服務顯示之結果為證據。
二、使用者受水桶、退文、罰單之處分,致使於本板無發言權限者。
三、證據內容含有個人資料或私人對話紀錄者。
四、其他經板主群核可之特殊事由。
本板之違規追溯期為七日(一百六十八小時),時效已完成而不具特殊應受理事由者,視
為免訴。
板主於接到檢舉後,應於七日(一百六十八小時)內處理完畢,並回覆認定結果。
板主得視情形加重或減輕處分,唯應附上理由,始具效力。
第二十二條(申訴辦法)
受水桶之使用者,或檢舉人不服板主之無違規認定者,於判准處分後七十二小時內,得以
站內信向原判板主具明理由並異議。
溝通後仍無法接受結果者,得檢附證明文件,至L_PTTHealth 組務板提出申訴。
第二十三條(多重帳號管理)
使用者任一帳號被處分後,以其他帳號於本板發文或推文者,由板主將相關證據報請批踢
踢醫院小組長向帳號部申請多重帳號查詢。
帳號部公布查詢結果後,依下列處分之:
一、「不同人持有」或「不排除同一人持有」,不予處分。
二、同一人持有,就所有被處分帳號中最高剩餘處分天數增加一年後,以其日數設定為所
  有被查詢帳號之水桶期間。
被檢舉之所有帳號業已認定為同一人持有者,或曾於本站組務看板自承為多重帳號之使用
者,板主得據以逕為前項第二款之處分。
經發現有三組或以上相同上站位址記錄者,板主得逕按第二項第二款規範予以處分;對該
處置方式不服者,應按帳號部之申訴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共用帳號管理)
經檢舉或由板主發現具有移轉、出借或與他人共用帳號之情事者,板主得將相關證據報請
批踢踢醫院小組長向帳號部申請共用帳號查詢,並交由帳號部為後續處分。
第二十五條(板務建議/討論)
與本板相關之板務建議或板規執行適用問題,應於本文提出,板主並應於十四日內回覆建
議或詢問。
未經板主同意而逕行於看板發文提出者,原文刪除不水桶。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板規自一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修正板規時,應於提供至少七日(一百六十八小時)之宣導期後,方得施行。於宣導期內
違反新修訂之板規者,得從輕處分。
修正紀錄:
3.0.0 2022.09.24 重新翻修板規全文,自2022年10月01日起施行。
3.0.1 2022.09.25 修正第十八條。
3.0.2 2022.11.29 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一條。
詳洽 #1ZXY6AUa (nCoV2019) 公告。
3.0.3 2023.01.14 修正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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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板相關法規參考:
醫療法
第八十四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醫師法
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十四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傳染病防治法
第九條
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防治措施之相關訊息
,有錯誤、不實,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
立即更正。
第六十四之一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作者: totenkopf001 (骷髏)   2022-10-02 11:06:00
真的很不建議開推文,一堆妖魔鬼怪又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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