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轉學生社團聯盟組織章程
2010/12/18北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會名為「北區轉學生社團聯盟」(簡稱北轉),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創立宗旨,在於促成北區各大專院校轉學生社團活動、聯誼之進行,
並促進轉學生之間的交流。
第三條 本會之會板為: PTT_northtrans。
第四條 本會依會員社團之需要,配合本會性質舉辦相關康樂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認同本會創立宗旨之北區各大專院校轉學生社團,且已在校登記成立
者,均可以「校」為單位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本會定義之北區包含
基隆、台北、桃園、新竹。
第六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章程及繳納保證金之義務。
第七條 本會會員具有享受本會設施及參加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各會員社團之會長為該校在北轉
之當然代表(稱為會員代表)。
第九條 若會員社團之會長有所變動,以其新任會長接替原會長出任該校之會員
代表。
第十條 本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由各會員社團之會長於該屆第一次會員
代表大會上互選產生,任期一年。正副主席若:
一、因遭罷免。
二、因第九條所述之事
而喪失其任該校會員代表之權利,即同時喪失任本會正副主席之資
格。主席失格,應即刻由副主席接任為主席,並於最近一次會員代
表大會上互選出新任副主席,任期至隔年交接為止。副主席失格,
最近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應互選出新任副主席。若正副主席同時失格
,最近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應互選出新任正副主席。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本會主席召集之,各會員代表皆應出席。各校新任幹
部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為六月底七月初。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本會正副主席。議決本會正副主席之辭職或罷免案。
三、議決會員社團保證金、常年活動,擬定年度活動工作計畫。
四、議決各項預算、決算案。
五、依據北轉章程審理社團之入、退會申請;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其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本會主席定之)。
九、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第十三條 本會主席之職權如下:
一、對內綜理會務。
二、對外代表本會。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擔任會議主席。
四、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務、會議時應由副主席代理。
第十四條 本會副主席之職權如下:
一、重要場合或會議,主席不在時由副主席代理其職務。
二、主席因第十條所述之事導致失格時,接替其職務。
三、協助主席處理會務。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立即喪失會員資格,且當屆不得再申請加入
本會:
一、違反本會章程,情節嚴重,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者。
二、該校會員代表無故缺席(未請假)各類應出席會議(含:會員代
表大會定期會、臨時會,以及北轉各活動之籌備會議),合併計算
缺席達三次者。其中,北轉各活動之籌備會議,僅主辦與協辦單
位計入應出席對象。
第十六條 主席應設執秘一人,承主席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對主席負責。其任免
由主席決定之。若主席辭職或遭罷免,則其執秘同時去職。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與臨時兩種,均由主席召集。召集時除臨時會議
外,應於每次會議結束前訂出下次會議時間地點。定期會議每學期召
開三次(期初、期中、期末);臨時會議則於主席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
意行之。包含如下事項:
一、組織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正副主席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之解散,以會員代表過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
之。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應親自出席會議,惟因故無法出席時應委託出席;若該校無
人能出席會議,會員代表應於會議前至少三日向本會主席請假,方不
會被計入無故缺席。
第五章 附則
第廿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變更時亦同。
第廿二條 各校新任會長應於北轉幹訓結束後舉行第一次集會,該集會由上屆北
轉主席主持;內容為決定新屆北轉第一次會員代表會議時地,並讓各
校新任會長知悉關於標北轉活動之事。第一次會員代表會議應決議各
活動得標學校。會員代表大會有權規定得標學校應提出活動進度報告
之時間。若得標學校未於應提出工作進度報告之時間進行報告,北轉
主席得宣告該活動重新招標,原得標學校不得有異議且不得重新下標
該活動。
第廿三條 本章程一經變更,其規範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