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My1UF5S (optical)這篇文章的推文中
有網友推文說,「訂金」與「定金」不同....
其實一般買賣的「定金」如果沒有特別訂立其他約定的話
就是指要約成立的「定金」。
也就是民法249條
*定金(依民法第249條規定)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
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
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
還之。
為甚麼會有:「訂金」與「定金」不同.... 這種說法呢?
其實來自於房仲業為了規避249條所跑出來的東東....
「目前市面上無論是建商或代銷業者銷售房屋時,都有使用『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
消費者有購房意願時須付一筆定金,但業者卻將『定金』字眼改為『訂金』,但『訂金』
在法律認定上只是預付款,不代表買賣成立,業者藉此舉迴避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
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之規定。」
http://goo.gl/Xr3OlN
基本上商品買賣的定金就是民法249條所指的定金...
為避免消費糾紛,可以先詢問店家能否事後反悔或者更改訂單內容再決定是否消費
店家收定金代表他保障您這個價格與商品...
約定就照收據上面的給付給您...
以上內容提供板友參考,如有疏漏歡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