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工讀責任制?

作者: lawtuna (Louis Xu)   2014-07-22 11:25:45
: 1。下班時間一到我可以直接走人嗎?
: (因為店長都說我工作沒做完,要把事情做完才能下班,可是她都一直加工作給我,那可
: 能做完)
: 2。加班的費用可以和總公司求償嗎?
: 3。真的有工讀責任制嗎?是合法嗎?
: (比如我應該四點下班,但因工作未做完,所以必須留下來把工作做完,才能下班)
: 4。如果店長開除我,我可以求償嗎?
以下回覆幾點拙見,供您參考:
1.首先釐清,您的工作不屬於責任制
 
 是否為責任制人員,應依以下法規及命令認定:
 (1)勞動基準法(下簡稱勞基法)第84條之1第1項、
(2)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
 (3)勞動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核定工作者(http://ppt.cc/Vbcn)
      
屬於以上法規及命令規定之核定工作者,始得由勞雇雙方另行以「書面約定」
(勞基法第84條之1第2項)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
主管機關核備,始成為「責任制人員」。
   
 您於美商餐飲公司只是擔任基層的工讀人員,非屬經營、管理等管級人員,
 且工讀工作無涉專門知識或技術性質,也非監視性(如保全)或間歇性工作,
 雇主依法,並無從與您約定為責任制人員;若有任何約定,亦因違反勞基法
 第84條等相關規定,為自始無效之約定。
2.加班的費用可以向雇主請求,雇主須給付30分鐘之薪資
 *此段討論16:00~16:30留下來顧店部分
 勞基法係以「工時」認定工讀之時數及薪資,若約定於早上10點到下午4點為工時,
 就僅需於這段時間內提供勞務。
 若超過原約定工時,仍要求勞工提供勞務,就必須給付薪資,若雇主不給付則構成
 民法上之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
 (1)無法律上之原因:已經超過契約約定工時、
 (2)而受有利益:您的勞務給付、
 (3)致他人受損害者:您30分鐘的薪資
 (4)應返還其利益:必須給你薪水。
 
 *在法律上,向該店請求或向總公司請求,或許沒有差異,但先向該店為請求,
  或許較為直接。
3.下班時間一到我可以直接走人嗎?
 
 *此段討論超過16:30以後,不停多加工作的部分
 在法律上,您的確可以在約定工時一到就直接回家休息,
 但事實上,未完成工作直接走人,同時也代表著和雇主決裂的開始。
 由於您表示:店長都說我工作沒做完,要把事情做完才能下班,
 可是她都一直加工作給我,那可能做完。
 您的工讀並非屬於責任制,因此雇主分配你的工作必須與工讀時數相當;
 惟是否「相當」這點涉及個案事實的認定,譬如工作是不是不停的被添加、
 還是一般人於該時數內都可以完成的事務、卻因工作能力問題導致遲延,
這些都可能會引發雙方對於「加班」或「工作能力」之認定爭議,
建議向該公司所屬縣市之「勞動檢查處」提出檢舉,由專業機關協處判斷。
 
若您確定將提出檢舉,請備妥相關證據(上班打卡記錄、增加工作要求的對話
 錄音等)向該公司所屬縣市之勞動檢查處提出即可。
4.如果店長開除我,我可以求償嗎?
 
 工讀生若在契約期間內被開除,能否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須視屬於「經濟性解僱」
 或「懲戒性解僱」。
 
 若屬「經濟性解僱」,雇主必須有法定事由(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規定),
 且需須預告勞工(勞基法第16條第1項);如未預告勞工時,雇主應給付預告期間
 之工資(勞基法第16條第3項);另工讀生可以主張之權益如下:
 (1)謀職假及請假期間之工資:勞基法第16條第2項
 (2)請領資遣費:資遣費的計算依勞基法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3)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工讀生申請失業給付用
 若屬「懲戒性解僱」,則是因為勞工違反規定等的事由所致雇主要終止勞動契約
 (勞基法第12條),這部分工讀生即無法主張上述權利,並且可能涉及雇主惡意
 解雇之問題,若生爭議,也請備妥相關證據向該公司所屬縣市之勞動檢查處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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