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請教勞保相關事項與資方的應對事宜
抱歉不知道該怎麼表達會比較清楚,以時間條列式敘述
103/09~104/01 打工(為五人以下公司)
104/01/27離職
104/02/03在勞保局確認這四個月期間未有就業保險和勞工退休金
104/02/04回去公司領薪水,與老闆娘提起補保事宜
老闆娘不太開心,說面試時有說好不保勞保
但我認為五人以下的公司雖可沒有勞保,仍有就保與勞退
雙方未達成共識,老闆娘要我回去再連絡
104/02/04某位小姐奉老闆娘之命,電話連絡我
告訴我為打工性質且薪資未達一萬九不須加保
但我站住立場,小姐最後說是可以補保,但過程很麻煩
替代方案待過問後再連絡我
104/02/09我主動打給該小姐,小姐說她並未負責後續
轉而連絡老闆娘,老闆娘說她已將我的資料交給律師處理
堅持不告訴我律師的連絡方式,要我等待
請問到底是要我等什麼呢=口=
有沒有什麼更好的應對,能讓老闆娘好好處理呢?
老闆娘在五、六月要回美國參加他女兒的畢業季
任職期間她曾說過若公司發展不好,回美國後便不會回來
這樣的情形我去勞保局諮詢或檢舉可行嗎?
是否只能讓我的權益睡著呢?
(PS.02/04已去勞保局大概諮詢過,是可以補保的,
但今日事件發生後勞保局已休息,想在明日諮詢前聽聽大家的意見
如有不妥請告知,會加以改善,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