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的暑期工讀是以月薪制
上班時段為周一至周五9:00~18:00中午休息一小時
週六9:00~13:00 中午未休息
請問這樣是否有違反勞基法第30條: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我的時數則為88)
我將相同的問題詢問公司,公司回應如下,但不是超過84小時了嗎?: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議後,得將其
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
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
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
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至於工作時間(上班時段為周一至周五9:00~18:00 中午休息一小時,周六9:00~13:00)
,是依據勞基法第七十條規定,需公開揭示給勞工,
第七十條:
雇主雇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下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
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級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