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個人] 暑期工讀(已徵到)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07-20 17:39:50
本人已同意一切遵循現行法律,並確知文責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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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個人徵求項目
座談會、市調訪問、補教業、仲介、經紀、重度搬運、運輸業
選舉助選員、演藝工作、金融保險業務、高危險性工作
學術問卷及實驗發放廣告傳單及任何文宣品、醫療醫藥相關行業
本文除預設格式外內容皆為十科工作室與代PO徵才訊息人員所有。
本文僅發表於PTT,禁止轉載至其他網站,一旦發現將提出告訴。
★《工作期間》
※以下三項子欄位必填,禁止面議或超過法定工時上限
※工時欄位除每日工時外還需列出每週/每月大約工作天數或總工時
工作日期&排班方式:2016/08/01~09/16,每週一至週六。
每日工作&休息時間︰週一至週五11:00~20:00,週六11:00~14:00。
週一至週五12:30~14:00、18:00~19:00休息。
休息有無計薪&供餐:皆有,平日供午晚餐、週六供午餐。
★《工作待遇》
※以下五項子欄位必填,禁止面議並符合法定最低時薪120/hr
※本欄所稱之平常日為星期一 ~ 日,國定假日日期請參考各地方勞工局公告
 平常日薪資:200/hr,週六300/hr。
國定假日薪資:400/hr
超時加班費:前二300/hr,後二350/hr
勞健保、勞退︰依法規定投保、提撥(請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薪資發放日:9/16領現或9/19匯款(選擇匯款者請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工作內容》
※以下兩項子欄位必填並請盡量詳細描述,不可模糊籠統
工作地點︰高雄市左營區,錄取再告知詳細地點。
工作內容︰協助資料整理。
◎《事業相關資料》
※個人攤商、網拍業者請填妥店名、網拍店鋪名及擺攤地址、網拍網址
※非事業單位本區免填,其餘未填者刪文並視情況給予水桶懲處
※代班徵求必填代班公司三項資料,未填者刪文並視情況給予水桶懲處
單位名稱:十科工作室
地址/網址:還在架設中。
代班公司統編:
公司名稱:
公司地址:
★《聯絡資訊》
※以下三項子欄位必填,電話需含區碼,姓氏只接受中、英文寫法
※Email跟國內市話、手機擇一填寫,不接受這三者以外的連絡方式
  聯絡人姓氏︰李組長(先生)
Email/電話︰janepinxuan@gmail.com (請寄該信箱應徵,不接受站內信)
是否回信給報名者:僅回信給錄取者,來信請附簡歷。
最少要有姓名、聯絡電話、Email、住址。
可攜帶身分證、存摺在工作室影印,省去在外影印費用。
◎《其他資訊》
※限定性別、外貌等條件違反就業服務法,受訓期間需正常支薪 
需求人數:3
通知方式:Email、電話、簡訊。
面試時間:7/29
受訓時間:7/31 11:00~12:00 300/hr
截止時間:7/29 12:00
   強烈建議雇主徵到人會在這篇標題註明(大寫T修改標題)
  (資方徵到人請改標題或是通知應徵者 多多體諒勞方等待心情)
由於個人資料蒐集涉及臺端之隱私權益,十科工作室(以下稱本工作室)向臺端蒐集
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
(一)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一、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本機關非公務機關,名稱為十科工作室。
二、蒐集之目的。
為雇用臺端與否參考及連繫臺端。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姓名、住址、連絡方式及其他臺端所提供之個人資料。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
姓名、連絡方式外資料,自臺端提供起保留七天。
姓名、連絡方式,自臺端提供起至勞動契約終止後保留三天。
尚未發給工資者,保留至發給工資次一工作日。
2.地區
下揭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3.對象
本工作室人事專員及會計專員。
依中華民國法律或相關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司法或警察機關基於相關法令規定利用。
臺端同意之對象。
4.方式
臺端所提供之資料,由本工作室人事專員以數據加密方式保管。
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1.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臺端得向本工作室查詢、請求閱覽或
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工作室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得向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
明其原因及事實。
3.本工作室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
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工作室請求停止蒐集。
4.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工作室請求
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
惟依該項但書規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需要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5.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由本工
作室主動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
惟依該項但書規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需要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臺端如有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疑慮,得向本工作室人事專員詢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
類別,如果是本工作室決定雇用臺端與否所需之資料,本工作室可能無法進行必
要之審核而不考慮雇用臺端,敬請見諒。
如臺端確認錄取,卻無故曠職且連繫不上,本工作室有權將臺端部分資料公開於相關
徵才版面,公開資料為姓名前後各一字、聯絡電話前三碼末兩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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