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veskyyu (阿憂憂 ♥)》之銘言:
本案參照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五款、第23條第一項、第26條
、第27條、第74條釋疑。
據本案發文者形容,若令妹確有繳交資料,該資料為公司內部程序造成遺失,其損失
應由公司全面吸收,非轉嫁於令妹,但資料之補交,該公司確有權要求。
勞資雙方已有協議之發放工資之日,資方即不得以任何原因拖欠發放工資。
請嘗試與資方溝通,要求資方盡速發放薪資,如不從,勞方可逕行離職,資方不得因
此扣克勞方應得之薪資。
若資方仍拒絕發放薪資,或因勞方離職而扣克薪資作為違約或賠償,勞方可向工作所
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