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nedas (南瓜塔塔麋)》之銘言:
板主釋第1050003號
本案參照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條第二項、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第15條第二
項、第16條、第26條,由本板法律顧問釋疑,並授權板主無需標註原作者
、不影響原意之前提重新整理編寫內容。
勞動契約若牴觸勞基法,以無效論。
勞方到職三個月內終止勞動契約,無需提前告知雇主,三個月以上一年內,需於終止
前十日告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需於二十日前告知、三年以上三十日前告知。
雇主不得因勞方離職而扣克薪資做為違約或賠償費用。
建議直接離職,若遇雇主扣克薪資請與之溝通,如拒絕發還所扣克之薪資,勞方可向
工作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