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oy625 (fatbigdog)》之銘言:
板主釋第1050005號
本案參照勞動基準法(爾後稱勞基法)第11條、第16條、第17條,由本板法律顧問釋
疑,並授權板主無需標註原作者、不影響原意之前提重新整理編寫內容。
據文章內容所述,該單位應遭遇營運困難,有權終止勞動契約。
而暑期工讀應不至超過三個月,故無需提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惟該項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
工作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未滿一年按比例發給,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請與雇主溝通,爭取自身權益,若雇主拒絕給付資遣費,可向工作所在地主管機關申
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