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顧釋第1050001號
本文為回覆 #1No4b22D (part-time)。
培訓、職前訓練、實習、受訓、試用期(以下統稱為受訓)是否支薪,於法並無明文
規定。
受訓支薪與否,得視勞工是否提供勞務而定。
勞工於雇主指定之時間地點,學習與其工作相關之知識、規定等,無提供勞務、無業
務目標及不受雇主指揮監督,雇主無需支付薪資。
勞工應雇主要求提供勞務,即俗稱之「邊做邊學」,雇主需按其受訓時數發給相符之
工資。
雇主發給受訓勞工薪資可低於已通過受訓、正常上班之勞工所發給薪資,但不得低於
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基本工資。
另,雇主與勞工約定「受訓期間不支薪」違反勞基法,無效。
不太能理解......是指如果沒提供勞務也不能約定不給薪,但可以實際上不給薪水的意思嗎?一整個「老闆心裡爽,但老闆不說」的感覺
無提供勞務、無業務目標及不受雇主指揮監督,雇主才無需支付薪資。無提供勞務,這時候就要記得問一下車馬費了
最後一行的意思,是指邊做邊學就算事前約定不支薪也無效
作者:
yuan7890 (yuanhau)
2016-09-02 18:22:00所以意思就是說只有「聽」就不用給薪的意思是吧?
照上面這樣子說的話勞務的範疇規定變得很模糊及不同解讀了且有個疑問就是如是受訓培訓字面意思,即是納入公司一員,也有上下班當中得到所需保障才是,怎麼沒有勞保呢?是否上下班期間有路途狀況受訓公司可當作與公司無關?
假設連勞健保也無提供的話,這家公司問題頗大,這將會涉及很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