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顧釋第1050001號
本文為回覆 #1No4b22D (part-time)。
培訓、職前訓練、實習、受訓、試用期(以下統稱為受訓)是否支薪,於法並無明文
規定。
受訓支薪與否,得視勞工是否提供勞務而定。
勞工於雇主指定之時間地點,學習與其工作相關之知識、規定等,無提供勞務、無業
務目標及不受雇主指揮監督,雇主無需支付薪資。
勞工應雇主要求提供勞務,即俗稱之「邊做邊學」,雇主需按其受訓時數發給相符之
工資。
雇主發給受訓勞工薪資可低於已通過受訓、正常上班之勞工所發給薪資,但不得低於
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基本工資。
另,雇主與勞工約定「受訓期間不支薪」違反勞基法,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