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part-time板主相關案件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2016-12-17 18:10:47
※ [本文轉錄自 L_LifeJob 看板 #1OLGyDRS ]
作者: 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公告] part-time板主相關案件
時間: Sat Dec 17 18:10:05 2016
判決
1.板主群予以組務警告乙次(一年內警告二次,撤除板主職務)
2.再次要求,板主回復被刪除文章,回復即應由資源回收筒回復至看板。
並非逕予回覆至原發文者。
3.本判決,依群組規,可作為申訴紀錄及小組長定案判決之依據。
#1I1vxxS1 (About_Life) [ptt.cc] [公告] 生活娛樂館組規
<刪除板主>
2.若非自願退位:請至小組事務板提出罷免連署申請,再至 LifeRecallBM
板發起連署。
0>提出罷免前必須有組務申訴紀錄及小組長定案判決,
並於小組長定案後七日內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罷免板主申請。
4.ForgerEames水桶及相關處份應予以撤銷。
5.依組規小組在所屬版面所發[公告]文,視為小組版面
請板主勿將板規套用小組公告文。
理由
1.小組已正式判決並轉發看板,要求本討論串不得鎖定刪除。
惟板主仍以S鎖定小組判決,並刪除ForgerEames文章並予組務警告乙次。
2.小組已正式要求回復發文,板主請勿以回覆代替。
3.依群組規,提出罷免前必須有組務申訴紀錄及小組長定案判決
本判決逕予授權。
4.本案綜關前後文,徵才廠商行為應為可議,板主盡盡良善管理之責。
復觀前申訴案,徵才廠商動輒因休息時間、輪班時間或其他微小疏失即
遭板主以保護勞工之名予以處份,但本案廠商明顯有可議,惟板主多次
以板主權責限縮使用者討論,與往時標準顯有不同,請板主稍加注意。
5.文章代碼(AID): #1NBF3SRo (L_LifeJob) [ptt.cc] [公告] 代理期間小組組規
十二、小組在所屬版面所發[公告]文,視為小組版面,亂版者,依組規辦理。
作者: mnbv0416 (本人的確吃飽太閒)   2016-12-17 18:53:00
板主再出來S啊。
作者: geniusleo (神說要有光)   2016-12-17 19:10:00
事到如今板主跟他的護航團還認為自己是對的嗎?
作者: BLUEJOANNE (打雜小妹)   2016-12-17 19:36:00
作者: mag1021 (Different Style)   2016-12-17 20:00:00
作者: cvap01 (knight)   2016-12-17 20:13:00
用【〝恢復〞被刪除的文章】,是不是比較不會被誤會?
作者: nini200 (200妮妮)   2016-12-18 02:47:00
噗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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