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問題] 4/3號薪資

作者: 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   2017-03-09 13:31:11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
eg021231/ch08/type1/gov82/num29/images/Eg01.pdf
依據新修正過後的勞動基準法 37 條與勞動基準法施行則第 23 條
4/3 婦女節與兒童節合併假日. 4/4 民族掃墓節.
皆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所規範之應放假紀念日.
皆需給予一日有薪假. 或於當日工作給予雙倍薪資.
第二十三條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下: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兒童節:四月四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
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三、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六、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二十三條之一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補休:
一、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
二、勞工因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勞工國定假日權益,勞動部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勞動條三字
第一0三0一三0八九四號令 ,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除選舉投票日
外,勞工休假日適逢例假或因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縮減所生毋庸出勤之休
息日,應予補休,茲參依該釋令並因應法定正常工作時間自一百零五年
一月一日起縮減為一週四十小時,新增本條,以茲明確。第二款所稱正常
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包括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一日起,因正常工作時間自每週四十八小時縮減為每二週八十四小時所
生之時間;以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因正常工作時間自每
二週八十四小時縮減為每週四十小時所生之時間。
三、有關補休時間,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作者: angel07 (Dark Moon Princess)   2017-03-09 13:33:00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