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 "官方" 文件.
為 "官方宣導案例文件"
並附有 "判例" ( 個資部份予以隱藏 )
節錄.
http://www.chiayi.gov.tw/web/social/job/files/6-2_就業歧視案例.doc
★制服限制案例
【案情概述】
芳芳是某大銀行女行員,平時與同事們相處融洽工作愉快,附近幾家大型
購物中心將陸續開幕營業,辦卡送大禮更是蔚為風潮,一群姊妹淘原來各
個就是衣著整潔又光鮮亮麗,幾個偏愛穿著輕便大方的褲裝者,更不顧擁
擠的人潮,加入試賣折扣活動大肆採購。有一天,正與顧客分享大豐收的
喜悅,新進的高階主管恰巧經過時,還親切地向大家寒喧。
不料事過幾天,公司人事處卻奉這名高階主管指示張貼一份受文者為全體同
仁的簡便行文表,文中清楚敘明主旨:「奉諭,自即日起本行女性同仁不得
著褲裝上班,違者酌收罰金新台幣壹仟元以為賑災之用,請查照辦理。」
這個公告使得許多女性職員心生不滿,為什麼女性上班不能穿褲裝?豈有此
理?但為免受罰,大家皆不敢公開在公司內部申訴,只在網路上議論發表反
應意見,希望主管聽到同仁的不滿與疑問,擔心公司下一步可能就要管到女
性裙子的長短囉!
【公司處理態度】
一、公司人資部門主管表示,公司早期即已訂定「員工服裝穿著及制服管理
辦法」,其中並曾詳定男性員工需穿西裝、打領帶之規定,違規者若經
舉發,則會召開人評會依公司之「員工獎懲準則」進行評議,但是對於
女性員工卻僅只提及「以莊重大方為原則」之抽象字眼,因該執行經理
上任後見女性同仁之穿著種類龐雜且無整體感,因此指示秘書加定女性
穿著之具體規定,有關罰金部份目前公司並未予以執行,因為公司之用
意並不在罰款,而在希望女性員工真能改善上班穿著的情形。
因鑑於網路上已有部份意見反應,而直接找訂定此辦法的新任高階主管
交換意見,他則強調這只是諸多欲落實的內部制度及規範的其中一環而
已。
二、公司人事處隨即於同月二十八日另函文公告,主旨為:謹重申本行同仁
請遵守「員工服裝穿著及制服管理辦法」中有關男性及女性同仁服裝之
相關規定,女性同仁則請儘量勿著褲裝上班,請 查照辦理。」,文中
仍對女性同仁服裝特作呼籲。
【案情分析】
一、涉及對女性角色之刻板印象:該公司因服務業之行業性質,為謀求所需
之企業形象,特訂定「員工服裝穿著及制服管理辦法」,要求女性服飾
需以「莊重大方」為原則。很多公司行號也都有所謂制服的規定,該高
階經理如真依報載所提女性不穿裙子係「做事很率性,不像是個女人的
樣子」的話,則涉及對女性角色的刻板印象。
二、侷限特定性別族群之工作權利:依該公司之原辦法中對女性穿著需莊重
大方」之規範而論,假若公司對女性服裝之要求有其專業能力展現上
之考量,則此種觀念亦有偏差,員工本身擁有之專業能力,並不會因穿
上裙裝而增加,反之亦然。因為,對女性要求穿褲裝的規定,對某些族
群而言是很糟糕的,這種規定可能會使這類族群者無法進入該公司上班
,這已不是有沒有罰金的問題,而是會使這類族群甚至不敢前往應徵,
喪失平等的就業機會。
三、涉及管理權之濫用,且針對特別性別而為之:公司亦未考量到褲裝之穿
著亦是可能展現「莊重大方」之特色的,但其公告文意中卻將此一可能
否定掉,此即等同認定女性穿裙子才算「莊重大方」之性別角色刻板印
象,本質上是管理權濫用,因為權力濫用之技巧與形式很多,本案以其
主管身份之權力行使將其予以規範,有違制服設計規定的人性考量。而
公文上呈現只對女性規範罰金,對男性則未予規定,這種規定都明顯構
成性別歧視。
【評議結果】
就業歧視成立,並依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處該公司三千元罰鍰。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
★招募歧視案例1
【案情概述】
民眾小芳以電子郵件向台北縣政府陳情指出,她在找工作時發現A公司在B
人力銀行公司刊登徵才廣告時指定要「男操作員」與「女業務員」,小芳表
示,公司刊登限制性別之廣告有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之嫌,希望主管機關能
拘束這樣的公司。
【甄試單位理由】
A公司之人事經理王先生表示,他在B人力銀行公司刊登廣告時間約一個月
,刊登「內勤女業務」與「男操作員」是因公司急需用人,且與B人力銀行
公司之刊登契約期限即將到期,擔心請不到人,於是就自行上網加上「男」
操作員、「女」業務員之字眼,並登陸在網頁上。王先生表示,他是因要快
速找到人才,並且搬運重物男生比較適合,所以才限制性別。
本案經訪B人力銀行公司服務人員何小姐表示,A公司與B人力銀行公司
簽約時,王先生表示要在職稱前加「男」操作員、「女」業務員時,她就
已經義務性向王先生說明,依據法令規定雇主在徵才時,不應預設性別,
除非公司有足夠理由說明該職務只能限定男性或女性,何小姐並建議不要
預設性別,而可以在「工作內容」內敘明工作過程要負重50公斤、搬重物
或體健等說明,但王先生回答她,如果求職者看到搬重物會誤以為整個工
作是「搬重物」而嚇跑,連來公司面談都不來了,所以王先生不願意在職
務說明欄上提到搬重物一事。
【評議重點】
本案經查A公司確實於94.03.10至94.04.09期間於B人力銀行公司刊登
「自粘標籤機男操作員」及「內勤女業務員」之求才職務,有違反兩性
工作平等法第7條招募性別歧視之嫌。經訪王先生表示「操作員」之工
作是操作自粘標籤印刷機,工作內容是熱切、調機器、製形,搬運綑紙
只是流程一部分並非主要;另「內勤業務員」之工作是報價、回答客戶
問題、解釋產品內容等。經訪相關工作人員,其表示並非一定要特定性
別才能勝任,且A公司無法合理舉證「男操作員」及「內勤女業務員」須
由特定性別方能執行。此外,王先生在刊登該兩項職務之前,B人力銀行
公司亦曾向他說明兩性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並建議他不要預設性別,
除非有合理理由,而王先生仍將該職務限制特定性別,故本案已違反兩性
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
【評議結果】
本案就業歧視成立,A公司已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並依同法
第38條處以罰鍰新台幣1萬元正。
(※資料來源:台北縣政府)
★招募歧視案例2
【案情概述】
何君於91年12月23日以e-mail方式向台南縣政府申訴,申斥內容略謂:
「○○○政府機A單位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第7條,徵求員工竟限定性別
,要女性,明顯歧視男性,請台南縣政府依法處罰。」業經台南縣政府
派員於92年1月14日對甄試單位進行訪談,並依職權召開台南縣就業歧視
評議委員會審議本案。
【甄試單位理由】
(1)○○○政府機關A單位於91年12月中旬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機關徵才
網站,上網徵求勞僱契約人員乙名,負責基金處理帳務、開傳票等
業務,限制高中職以上會計、統計、財稅或相關科系畢業,須具電腦
處理能力者。
(2)目前辦公室現有同事均為女性,原任本職的亦為女性,且待遇又不高
,需人單位胡君,上網登錄時直覺反應點選了女性(因人事行政局
機關徵才登錄畫面性別欄選項中有男性、女性及不拘可供點選),另對
法令規定不熟悉,無性別歧視之故意。
【評議重點】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7條之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
、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例外
情形: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僱用單位徵才限用女性乙案,經調查、審議結果發現違法事實至臻明確,
故不論行為人違法之動機為何、招募結果是否已錄用或對法令的認知不足
,均無法規避違反法令的事實,既已觸法,即應依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理。
【評議結果】
就業歧視成立,並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38條規定處該1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台南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