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版主一直針對 "男生穿女僕裝" 的事情持續跳針.
小弟我個人的意見是. 制服不應有性別限制.
也就是 "制服中性化" 或 "制服男式女式褲裝裙裝皆有"
小弟個人認為.
強制規定女生穿裙裝算就業歧視. 強制規定男生穿裙裝一樣是就業歧視.
販賣銷售. 客戶服務. 真的和服裝沒有絕對程度的關係.
強制服裝一直有被關切和開罰案例. 麻煩請不要再跳針了.
另. 請版主有意見直接貼文或回文. 至於那個什麼吃機油的那就不重要了.
以下為強迫裙裝開罰案例.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10193
強迫員工穿裙 公司被判性騷擾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近日受理一名女性勞工申訴
表示,同事多次建議她應依男性主管喜好「著裙裝、穿高跟鞋」,但因
考量工作需要大量外勤,故不願配合,最後試用期滿卻未獲雇用。北市
府認定性騷擾成立,重罰該公司20萬元。
防治措施不放眼裡
台北市勞工局局長陳業鑫表示,這間公司已成立 30 餘年、聘用員工
多達百人,但卻未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訂立「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該公司等到接獲勞工局調查公文
後,才在民國 100 年 7 月才制定以及公佈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
戒辦法。另外,該公司針對該名離職員工於 5 月份分別兩次向人事主管
申訴職場性騷擾,也都沒有正式處理,還告知當事人過於敏感。
陳業鑫表示,以這間公司經營規模、資力及相關資源,僅對兩位關係人
予以訪談調查,卻未深究工作環境是否針對在穿著打扮上未能配合的女性
員工,形成敵意的工作環境,或某些主管存在對女性員工有特定穿著上喜
好的事實,整體處理方式過於粗糙。陳業鑫指出,雇主應正視處理這種與
工作執行無關,卻要求其穿著應符合女性刻板印象的企業文化,更應透過
宣導與教育訓練導正風氣。
而該公司在得知申訴事件後的處理方式並沒有善盡雇主性別工作平等的
責任,已經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經臺北市性別工作
平等會評議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制責任。
專業應建立於員工表現
陳業鑫強調,女員工須穿裙穿高跟鞋的規定實在有可議之處,而且任何
企業雇主如果認為女性員工不穿裙子就無法展現專業形象或能力的觀念
也相當荒謬。陳業鑫也指出,目前有很多企業有要求女性員工穿著裙裝制
服的規定,但這種規定應屬對管理權的濫用,也反映對女性員工角色的刻
板印象,嚴格說來已構成職場性別歧視。另外,從人力資源管理的觀點來
看,如果企業認為「女職員穿著裙裝」可展現企業的專業形象或良好企業
文化,想法也完全錯誤。陳業鑫指出,一個企業的形象或企業文化是因
員工的專業表現而建立,遠比是否穿裙裝來得重要。
陳業鑫指出,企業雇主或民眾針對就業歧視及性別平等有疑問想了解的部分
,洽詢 1999 分機 7023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或至臺北市政府
勞工局網站(網址:
http://www.bola.taipei.gov.tw/lp.asp?ctNode=38454&CtUnit=11713&
BaseDSD=7&mp=116001 ) 參考相關資訊
( 縮 goo.gl/sCP9p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