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 媒體網路刊登 以共同行為人論處

作者: 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   2017-03-29 14:37:29
來源網址: http://goo.gl/O7vjYj
tcg2www.taipei.gov.tw/ct.asp?xItem=1183574&ctNode=5158&mp=100001
完整原文:
徵才廣告「限男、限女」媒體網路刊登 北市勞工局以共同行為人論處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布日期:2010/5/18
聯絡電話:1999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本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曾對某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副總經理,於某報刊登求職廣告為:「日薪1萬元(現領)限女性,
身高160~170公分、體重45~52公斤、年齡:25~35歲 ……」廣告,經就業
歧視評議委員認當事人,於廣告上有性別、容貌、年齡等就業歧視情節,
爰認其同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就業歧視及同條第1項不實
廣告事項,依同法第65條第1項、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
規定,處以法定最高額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臺北市98年度主動查察多家設有招募廣告刊登之網路平台,如PTT、奇集集
…等,共計有 29,921 件,其中於刊登招募廣告偶有出現「限男」、「
限女」、「女性佳」…等涉嫌違反就業歧視禁止規定之字眼,計有1,087件
,勞工局除於查察後立即發函事業單位予以糾正,並持續追蹤改善狀況,
並行政指導刊載之網站平台需注意相關法律責任。99年度仍持續不定期查核
及宣導平面媒體避免違反相關規定,呼籲雇主及網路平台業者勿心存僥倖。
勞工局亦強調人力網站提供之就業服務平台本應於權責善盡網站管理責任,
加強宣導並詳實徹查,網站及雇主均應確實遵守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
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
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
以歧視」之規定,如經勞工局查證確屬網站與雇主故意共同實施完成該等
違反行為,將依同法第65條第1項及行政罰法第14條第1、2項規定,
以共同違反義務行為人處以新臺幣30萬元到150萬元之高額罰鍰!
點閱: 5202 資料更新: 2010/5/18 11:05 資料檢視: 2010/5/18 11:05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個人心得:
了不起,負責。
雇主違法刊登,網站亦有責任。
作者: psl7634 (鍵盤補給官)   2017-03-29 15:38:00
又再拿7年前的新聞來講 你夠了沒?雖然有提到PTT 但是PTT不是網路平台"業者"現在PT版早就不准限男女 但性平第7條又是由人解釋大原則是沒有准許限男女的 薪資也要合法所以你又再搞7年前新聞或公文是什麼意思 違法在哪?另外就是你看不慣請你去函勞工局 看板主無宣導犯啥法PTT法務站長也說 有啥公文會轉到他那邊 他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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