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事情是這樣的…
背景概述
上個月初有透過板上在一間公司打工,本來是由該公司直接發薪給工讀生
因此可以每週都領薪水,直接拿薪資袋也不用被扣轉帳手續費。
但是,因為政府法規的關係,該公司評估成本之後決定將工讀生轉到人力公司名下。
原本的工讀生們一樣在該公司打工,但未來將交由人力公司這邊來發薪水。
如此一來,發薪日就變成隔月十號,也必須被扣銀行轉帳費用30元。
(因該人力配合的銀行並不普遍,基本上不會特別去那間銀行開戶)
問題起因
剛剛去看了一下自己的銀行戶頭,發現收到的金額和應該收到的有不小的出入。
詢問人力公司的窗口負責人,大概等了一個多小時之後得到結果。
有出入的原因是,該公司作業上的疏失,導致一些人力派遣的員工薪水短少。
解決的方法則是,明天會將剩餘的款項補足。
但是!!
因為一樣是匯款的關係,必須再被扣一次跨行轉帳手續費30元,且由求職者自行負擔。
我覺得這樣是很不合理的,雖然金額不大,但不能因為是小錢就隨便讓它過去啊!
該人力公司的窗口負責人,最後說會以他個人的名義來補這30元給我。
雖然他人很好,但我覺得這似乎也不太對吶…
癥結點
明明就是公司作業的疏失,卻由其他人來承擔。
雖然我的情況是由人力公司聯絡人自掏腰包來補貼,想把事情快速解決。這我了解。
但其他人跨行手續費的卻是由求職者來自行吸收,這樣是合理的嗎?
請問這個情況,勞基法有沒有相關規定來解決?
還是這個情形很普遍,大家都是這樣,是我太沒經驗了在大驚小怪?
想詢問一下大家對此的看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