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般] 交通部觀光局志工

作者: mobiusband (莫比烏斯帶上的螞蟻)   2017-04-12 23: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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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板徵求保母、托嬰、陪玩、幼保、救生員、游泳教練、看護、護理師等,
或其它需專業執照方可執業之工作者,雇主應自行審核資格,避免發生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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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間》
(每週工時不得逾六日、應依法提供例假、補休)
工作日期:長期(至少半年)(明確起訖日期,或以當天、短期、長期等表示)
排班方式:5-6月每周三、四;暑假、新學期班表另排(每週或每月工作日,得以休息日表示,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日)
每日工作時間:8:30-17:30(明確起訖時間,多班制需載明各班別起訖時間)
每日休息時間︰12:00-13:30(連續工作4小時應給予30分鐘以上休息時間,未填者視為依法規定)
休息有無計薪供餐:無(應分項填寫,未填者視為皆有)
★《工作待遇》
(法定最低工資為每小時新台幣133元,日薪、按件計酬換算時薪不得低於上開標準)
 平常日工資:補助津貼 800元/日(應以時薪或日薪表示,按件計酬者應註明常人每件所需工時)
國定假日工資:(應為上開約定之2倍以上並補休,未填者視為依法規定)
延長工時工資:(前2小時應為上開約定之1.33倍、後2小時1.66倍,未填者視為依法規定)
勞健保、勞退︰依法規定投保、提撥(不得刪除或變更此項)
工資發放日:每月10號(明確工資發放日,不得僅為每週發放、每月發放,未填者視為現領)
★《工作內容》
(工作地點應填寫完整地址、勞務內容應詳盡、確實填寫,不得模稜兩可)
工作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90號9樓(工作場所之地址,得與單位登記地址不同)
勞務內容︰簡單的轉接電話,提供民眾資訊
同時會有2人一起上班 精通外語的替代役也會協助
不需處理業務 沒有管理責任 一天就可以上手(應詳實填寫)
不需處理業務 沒有管理責任 一天就可以上手(應詳實填寫)
★《事業登記資料》
(應填單位登記之完整名稱、完整地址)
單位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應填全名)
單位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90號9樓(應填完整地址)
★《聯絡資訊》
(正確姓氏稱謂範例如下:)
(張三、張先生、張小姐、張老師、張教授、張醫師、張律師、張經理)
(Chang, San、San Chang、Mr. Chang、Ms. Chang、Dr. Chang、Prof. Chang)
聯絡人姓氏稱謂︰林小姐(姓氏與稱謂,不得以代號、假名表示)
聯絡方式︰站內信(僅得為 站內信、電子郵件、市內電話、行動電話 之其中一項以上)
是否回覆報名者:必回(應填 必回、只回錄取者、不回 之其中一項)
◎《其他資訊》
(非特殊事由不得限定工作能力以外之徵才條件,受訓期間有勞務行為者應正常給薪)
需求人數:1(應填明確人數或一定人數範圍)
通知方式:電話/e-mail通知
通知方式:電話/e-mail通知
面試時間:電話/e-mail通知
受訓時間:電話/e-mail通知
截止時間:徵到為止
強烈建議雇主在徵到人後,修改標題註明「已徵得」或其同義詞,體諒勞工心情
作者: amudi (阿姆迪)   2017-04-12 23:50:00
...薪資是這樣給的嗎
作者: orange722 (orange722)   2017-04-12 23:56:00
有志工版
作者: mag1021 (Different Style)   2017-04-12 23:58:00
你乾脆發香蕉算了XD
作者: liben1018 (Horacio)   2017-04-13 00:06:00
薪資?
作者: laplacian (laplacian)   2017-04-13 00:31:00
是志工還是勞工你倒是給我搞清楚啊
作者: NAKOplau (布)   2017-04-13 00:51:00
志工?貪太大了吧
作者: queenmeow (楚小喵)   2017-04-13 01:21:00
扯,當省錢版?以志工的名義來招募便宜勞工?
作者: hahahi (hahahi)   2017-04-13 01:35:00
走錯板?
作者: sweety08 (你更多了~吧~)   2017-04-13 08:07:00
一天800是什麼東西? 扯!!!
作者: gill860 (gillian)   2017-04-13 08:14:00
只能噓
作者: wantalk (參考別人相信自己)   2017-04-13 09:30:00
義交表示:咳咳...差一個字弱很多
作者: vivianne23 (vinnieeeeee)   2017-04-13 09:41:00
有事嗎
作者: a030083 (我愛高跟鞋)   2017-04-13 15:32:00
,我以前在當志工,三個月發三百元,更像乞丐。
作者: angel07 (Dark Moon Princess)   2017-04-13 15:53:00
真的是走錯板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2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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