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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間》
(每週工時不得逾六日、應依法提供例假、補休)
工作日期:106/10/02~106/12/22(週一至週五學校上課時間)(明確起訖日期,或以當天、短期、長期等表示)
排班方式:大約一至二週安排一次監考。監考日期與時間以電話另行通知。(每週或每月工作日,得以休息日表示,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日)
每日工作時間:每次監考實際工作時間約3小時。若是上午施測,時間為8:00~11:00;下午施測,則時間
為13:00~16:00(依學校狀況不同,可能會有提早或延後一些時間的情況)。因監考地點
不同,所需的車程時間會有所不同,故每次監考工作需預留1天的時間。
(明確起訖時間,多班制需載明各班別起訖時間)
每日休息時間︰三小時工作期間無休息時間(連續工作4小時應給予30分鐘以上休息時間,未填者視為依法規定)
休息有無計薪供餐:無(應分項填寫,未填者視為皆有)
★《工作待遇》
(法定最低工資為每小時新台幣133元,日薪、按件計酬換算時薪不得低於上開標準)
平常日工資:每次監考(出差)費:台北市、新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