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問題稍做回應(原來本板不能回文啊哈哈害我試那麼多次)
供板友遇到相關問題時可參考
如有錯誤也歡迎各位指教
1.首先,應先判斷是否有勞基法之適用
這非常很重要,但常有人忽略這步驟而搞錯
因為如果是承攬、委任或非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
那就不用遵守勞基法,回到民法依契約自由原則
老闆答應就給,不答應就沒有也沒有違法
2.該工作日是否為勞基法規定之休假日
常有人以為周六周日就要工資加倍
但是那是月薪制的休息日跟例假日,也不見得是給兩倍
部分工時要兩倍給予就是法定休假日才有,要區分清楚
勞工的法定休假日規定在勞基法第37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全國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包括: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和平紀念日、國慶日、春節、兒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其中春
節放假3天,合計放假11天;另勞動節,勞工放假1天。
3.確認勞動契約是月薪制或部分工時
月薪制可能有變形工時、84-1責任制等的適用,當碰上休假日的話問題會複雜很多
有一種彈性排班可能是公司周一到五上班,勞工一周固定去兩三天,
然後沒去的天數必須請事假那種,也是屬於月薪制哦,所以依勞動契約為主
至於部分工時的話,於勞基法第37條規定的休假日上班,一律加倍給付工資(第39條)
請注意,部分工時沒有變形工時適用!!!
很簡單的法理,因為部分工時本來就已經屬於很彈性的排班了
沒有再適用變形工時的必要,那變成根本是為了省加班費
證據如下
結論
依據原文,
1.補習班屬“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適用勞基法
2.依據勞基法第37條及相關法條,中秋節為法定休假日
3.原文所指的彈性排班工讀,可能要確認一下勞動契約,一般來說應屬於部分工時
綜上所述,於中秋節上班工資應加倍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