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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必填項目,缺項應保留空項目名稱,灰色文字得刪除之,各項均不得為「面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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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間》
(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每週延時工作不得超過10小時、應依法提供例假與補休)
(外包承攬制之工作僅於「工作日期」欄位填寫「最遲交件日期」)
工作日期:每周一到五,可討論協調。
排班方式:需要每週至少固定三整天工作。
每日工作時間:08:30-12:30,13:30-17:30,具體可討論協調
每日休息時間︰12:30-13:30
休息有無計薪供餐:休息無計薪、無供餐
★《工作待遇》
(法定最低工資為每小時新台幣133元,日薪、按件計酬換算時薪不得低於前開標準)
(總時數未滿1小時之工資應以1小時計算之、星期六日不等於國定假日)
(外包承攬制之工作僅填寫「平常日工資」與「工資發放日」二項)
平常日工資:時薪:140 新台幣 / 時
國定假日工資:(應為上開約定之2倍以上並補休,留空視為依法規定)
延長工時工資:(前2小時應為上開約定之1.33倍、後2小時為1.66倍,留空視為依法規定)
勞健保、勞退︰依法規定投保、提撥(非承攬制之工作不得刪除或變更此項)
工資發放日:與辦公室討論後決定(明確工資發放日,不得僅為每週發放、每月發放,留空視為工作後現領)
★《工作內容》
(工作地點應填寫完整地址至戶政最小單位,不得為相對位置,僅外包承攬制得留空)
(勞務內容應確實填寫,不得含糊)
工作地點︰立法院(台北市濟南路一段3-1號中興大樓國會研究室)
勞務內容︰研究法案、立法修法、研究政策、準備文稿、質詢稿、新聞稿。
★《事業登記資料》
(應填單位登記之完整名稱、完整地址,不得為簡稱、相對位置)
單位名稱:立法委員許毓仁國會辦公室
單位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3-1號立法院中興大樓國會研究室
★《聯絡資訊》
(正確姓氏稱謂範例如下:)
(張三、張先生、張小姐、張老師、張教授、張醫師、張律師、張經理)
(Chang, San、San Chang、Mr. Chang、Ms. Chang、Dr. Chang、Prof. Chang)
(聯絡人不得為假名、聯絡方式不得僅有通訊軟體或社群網站之帳號)
聯絡人姓氏稱謂︰法案主任宋先生(姓氏與稱謂,不得以代號、假名表示)
聯絡方式︰請備妥個人履歷資料寄到 [email protected] (僅得為 站內信、電子郵件、市內電話、行動電話 之其中一項以上)
是否回覆報名者:只回安排面試者、錄取者(應填 必回、只回錄取者、不回 之其中一項)
◎《其他資訊》
(非特殊事由不得限定工作能力以外之徵才條件,受訓期間有勞務行為者應正常給薪)
需求人數:(應填明確人數或一定人數範圍)
通知方式:2人
面試時間:上班時間
受訓時間:上班時間
截止時間:2017年11月20日
備註:法律相關科系佳,無國會相關經驗可
強烈建議雇主在徵到人後,修改標題註明「已徵得」或其同義詞,體諒勞工心情